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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厅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通过相关精、麻药品临床使用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新调入人员必须获得本院普通处方权后,经相应的培训、考核,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经相关精、麻药品临床使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
2、,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配权;新调入人员取得药品调配资格后,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权,药学人员在调配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药剂科和医务科负责组织。四、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调配权的医师及药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样式(全名)留样与医务科、药剂科及各调剂室备案。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原则及开具数量应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相关规定执行。六、凡违反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规定开具和调剂精、麻药品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或处方调配权;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工作人员的,由医务科停止其处方权或处方调配权。上述情况人员的处方权或调配权取消后,由医务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医务科、药剂科应分别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