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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知情同意制度一、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麻醉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二、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向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交待麻醉的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就麻醉方式、术前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术后镇痛风险,益处和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向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做详细交待,决不能回避可能存在或发生的危险性。争取取得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理解,并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三、麻醉知情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向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
2、、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并将麻醉知情同意书存放在病历中。四、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五、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乂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六、有痛苦的或有一定危险的有创操作,在术前一定的时间内向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做好解释交待,说明诊疗项目的必要性、所存在的痛苦和危险性;对需要患方术前签字的,不能回避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情况,但也不能不切实际的夸大其危险性。七、告知地点包括患者床旁、麻醉医生办公室或其它院内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