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科技计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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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循环经济领域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立项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五章验收第六章专家评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循环经济领域科技计划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循环经济领域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循环经济领域中的重大科技需研发和应用示范的任务部署,由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达计划,实施安排,由循环经济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科技计划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需求牵引,

2、突出重点;统筹协调,联合推进;责权明确,规范管理。在实施机制中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第四条科技计划实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第五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循环经济领域中的各类行业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第六条协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计划总体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科技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三)建立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汇总审定项目立项建议,确定项目组织单位,批复立项;(四)指导并督促科技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项目

3、验收;(六)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第七条项目组织单位应为循环经济领域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试行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材料(项目申请表、项目建议书及附件);(二)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并按规定使用经费;(三)按要求编制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汇总和归档,及时报告项目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监督、验收、经费预算等环节中的咨询作用;

4、参与科技计划的专家从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使用、回避和信用制度。第三章立项第九条科技计划立项的基本要求:(一)符合科技计划的定位及支持重点;(二)项目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三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三)项目前期研究基础较好,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实施方案和经费配置合理、科学、可操作;(四)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项目完成后成果能够转化应用。第十条科技计划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十一条协会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循环经济领域国家科技发展目标及战略重点,统筹布局,确定年度备选

5、项目征集通知,建立健全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第十二条协会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对于研究内容重要、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研究队伍强、研究基础和条件好的备选项目择优入库。对确定立项的项目,协会将以发文形式予以批复。第十三条建立公示制度。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对立项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协会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五条协会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

6、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第十六条项目组织单位的基本职责是:(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三)接受协会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接受并配合协会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的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六)填报由科技主管部门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第十七条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

7、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实施;(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第十九条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协会科技主管部门核

8、准后执行。第二十条科技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计划管理和实施的人员、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一)对于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二)对于在项目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课题任务并造成损失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任务;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三)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按规定接受监督

9、检查的项目,协会科技主管部门要求项目组织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第五章验收第二十一条协会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批复确定的任务考核指标为依据。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第二十三条科技计划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验收工作需在

10、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二)项目组织单位,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协会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三)协会科技主管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审聘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研发开发成果完成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或鉴定;(四)通过评审或鉴定的项目,由协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第二十四条项目组织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小组审查:(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二)协会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三)项目验收申请表;(四)科技成果鉴定报告;(五)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六)项目研发技术报告;(七)项

11、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十三)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第二十五条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第二十六条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协会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12、,不能通过验收:(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四)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第二十七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结论由协会科技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

13、应向社会公示。第六章专家评审第二十九条协会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供评审意见;(二)熟悉项目所在行业的科技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第三十条以下人员不宜作为专家选聘:(一)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二)项目承担单位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三)在以往评审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第三十一条专家在为项目进行评审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应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二)应维护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项目有关的材料,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的有关内容;(三)当评审项目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协会科技主管部门申明并回避;(四)在评审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报酬和费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循环经济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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