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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企业(2020)12号),不断深化广东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组织模式探索与创新,建立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体系,推进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认定一批设施完善、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并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作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中小企业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及以上行业商协会、专业化服务商等机构或组织,由各地市承担辖区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市
2、管理机构”)推荐,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并管理。第三条工作站应安排专人从事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定期搜集中小企业志愿服务需求,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志愿服务提供服务场地、设备等软硬件支持。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工作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二)具有成熟的服务中小企业模式,或具有举办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经验,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低于150家。(三)具有可适用于志愿服务工作的固定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四)具备完善的服务团队,能为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各类公益性服务,每年至少开展2场以上贴近企业需求的志愿服务活动。(五)有稳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能够安排1名以上专职工
3、作人员落实对接志愿服务工作。(六)有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志愿服务的强烈意愿。第三章征集流程第五条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工作站征集、认定工作。(一)征集。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主体上报申请材料。(二)审核。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地市管理机构审核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按服务类别分类。(三)公示。对审核通过的工作站名单,在广东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平台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的,纳入工作站。各地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承担本辖区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的机构推荐其已认定的工作站,直接纳入中心认定的工作站。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工作站享有以下权利
4、:(一)组织、参与开展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活动;(二)参与省中心提供的培训、交流和考察等活动;(三)申请退出工作站资格。第七条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工作站管理办法;(二)接受中小企业志愿服务组织方的指导和安排,组织、参与志愿服务工作,工作站每年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少于2场;(三)尊重企业的意愿,保守志愿服务活动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及其它依法受保护的秘密;(四)维护工作站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工作站的名义从事有偿活动;(五)定期向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上报活动计划和总结。第五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工作站应当积极提供或对接各类社会服务资源,逐步形成特色鲜明、规范高效的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
5、和质量。(一)建立健全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二)负责志愿服务专家的招募、培训、管理等工作。(三)负责收集、挖掘所在行业或区域企业服务需求信息,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实施志愿服务及总结。(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备、使用和管理。(五)为志愿服务专家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六)组织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志愿服务活动、以及活动宣传报道。(七)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健全志愿服务评价机制。第六章管理第九条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工作站能力培训,促进工作站持续改进、提升服务规范、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效。第十条工作站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积极履行义务,到期后自愿
6、继续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经省中心认可后有效期顺延三年。第H一条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广东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平台,工作站可在服务平台上进行注册,在线发布志愿活动信息、填写志愿服务计划等。第十二条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工作站的服务效果、服务场次、服务满意度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工作站进行表彰,并报国家申请优秀志愿服务工作站称号。第十三条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要合理安排志愿服务工作资金,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志愿服务宣传、推广、运营管理等工作,支持志愿服务工作站以及志愿服务专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十四条工作站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年服务时长少于12小时或年服务企业数量少于150家的,撤销其“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称号。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