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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注销全流程一、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注意: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一般注销或简易注销方式。二、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国务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第四十八条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申请简易注销的流程(一)市场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
3、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20日(自然日卜注意: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陈诉理由O(二)公告期届满后2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或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不予受理,并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不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和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当场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注: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四、申请简易注销提交的材料(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二)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三)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企业可通过办事窗口交回营业执照,也可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丢失时,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