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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和协调机制第一条为保障城郊煤矿工业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发生人为或意外损坏系统事故以及误操作引起的设备停运,保证工控系统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工业控制系统(以下简称“工控系统”)是指对工业生产过程安全、信息安全和可靠运行产生作用和影响的人员、硬件、策略和软件的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SCADA)等工业生产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ESD).安全仪表系统(SIS)等工业控制过程安全保护系统;制造执行系统(MES),煤矿综合自动化系统及监测监控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等工业生产调度与信息
2、管理系统;工业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等工业服务应用系统。第三条控制系统严格按照权限进行操作,无关人员不准使用。第四条工控系统安全管理参照XX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豫工信2018)129号)执行。第五条工控系统网络与外部网络(指企业办公网络、互联网、无线网络等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以外的其它网络)需要数据交换时,必须两个网络之间安装防火墙、网闸等安全防护设备,确保工控网络安全。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当前操作,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负责人和相关维修人员。第六条严禁在计算机控制系统中使用其他无关软件。除非软件升级或补丁的需要,严禁在计算机控制系统中使用U盘、光盘等。第七条更新、
3、升级计算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或下载数据,其存储介质须是本计算机控制系统专用存储介质,不允许与其他计算机系统交换使用。第八条禁止向DCS网络中连接系统外接计算机、手机。第九条对系统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任何修改,包括版本升级和安装补丁,都应及时进行备份。第十条在连接到DCS中的计算机上进行操作时,使用的可读写存储介质必须是固定的一个设备,并且在每次使用前对其进行格式化处理,然后才可以接入以上计算机。第十一条工控系统具有实时数据、历史数据、OPC数据、组态数据、控制方案等重要数据的需要定期备份;对于数据安全性要求高的工业控制系统应用,可采用对系统正常运行数据进行完整备份的措施,备份周期应不大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