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正案(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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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一、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具有母婴保健临床服务能力的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培训;逐步增加投入,改善母婴保健设施;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母婴保健服务;扶持欠发达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建设经费、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三、第六条

2、第二款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必须经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必须经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五、第八条修改为:“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后,方可从事正常分娩的家庭接生工作”。六、第九条删除“家庭接生员

3、技术合格证书”。七、第十二条修改为:“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报告。针对检查发现的严重遗传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严重影响婚育的疾病或异常情况,医师应引导服务对象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依法履行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八、第十三条修改为:“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九、第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实施办法,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十、第十五条中“(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修改为“(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及电子档案”。十一、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

4、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对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十二、删除第十九条。十三、第二十条调整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提倡孕妇住院分娩。因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1、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高危孕妇必须在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负责接生的人员应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卡)中认真填写分娩记录”。十四、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十五、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其

5、中“建立儿童保健手册”修改为“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及电子档案”。十六、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做性别鉴定”,作为第一款;“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作为第二款。十七、第三十八条调整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接生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6、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八、第三十九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调整为两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

7、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十九、第四十二条删除第二款。此外,将“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O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附件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依据表修改条文原条文修改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8、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二条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具有母婴保健临床服务能力的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培训;逐步增加投入,改善母婴保健设施;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母婴保健服务;扶持欠发达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

9、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培训;逐步增加投入,改善母婴保健设施;推行优生优育系列保健保偿责任制;扶持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组与社会发展一致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建设经费、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计划、需政部门应当安排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建设经费、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政府其他

10、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统一修改名称与社会发展一致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为母亲和婴幼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为母亲和婴幼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统一修改名称第二章技术服务资格第二章技术服务资格第六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必须经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杳、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必须经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第六条实行母婴保健技

11、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必须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

12、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统一修改名称第七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 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 以及助产人员,经考核并取得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母 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 作O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 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 查、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 和助产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负责。第七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 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 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 及助产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卫

13、 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 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 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 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 员的考核发证,由设区的市卫 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 终止妊娠手术人员和助产人 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市、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同上第八条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具 备相应接生能力后,方可从事 正常分娩的家庭接生工作。第八条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后,方可从事正常分娩的家庭 接生工作。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4、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取消家庭接生员的考核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员接生。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九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核。第九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核。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15、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取消家庭接生员的考核的行政许可。第三章婚前保健第三章婚前保健第十条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第十条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Q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Q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拉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统一修改名称第十二条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报告O针对检查发现的严重遗传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严重影响婚育的疾第十二条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给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注明下列医学意见中的一种:(一)可以结婚;(二)可以结婚,限制生育;(三)可以结婚,不宜生育;(四)暂缓结婚;(五)禁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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