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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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书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调度会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做好机关效能建设协调工作,确保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整体上新水平,根据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调度会制度:(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调度会负责全方位协调指导各处室工作,定于每季度召开一次,参加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就业局局长、社保局局长、各科室负责人。(二)各科室工作每季度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调度会集中总结,相互查找问题,互相学习借鉴,确定整改措施;(三)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调度会负责明确下月工作任务目标,对下季度工作综合调配

2、,统一部署。二、考勤制度(一)机关全体干部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纪律性,做到有事先请假。(二)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每月累计无故迟到早退三次实行劝诫,工作时间不得私自外出,因公短时间外出,应告知本科(室)负责同志。(三)批假权限。请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二天以内(含二天),由本人写出请假报告,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本人书面写出请假报告,经本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假期完毕后要及时销假,不得无故超假。(四)上班时间忠于职守,不串岗聊天,不打牌下棋,衣冠整洁、举止端庄、接待来访人员热情礼貌。(五)干部患病不能上班,三天以内按事

3、假审批程序办理,三天(含三天)以上见医院证明或住院记录计算。三、诫勉谈话制度为按照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以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制度。(一)谈话目的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加强对机关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诫勉谈话,把监督关口前移,努力做到防微杜渐,增强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和自觉性,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一)谈话对象机关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务纪律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发现值得注意的问题或苗头;2、群众来信来访中有反映的问题;3、外出执行任务、工作岗位调整、出国

4、出境等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三)谈话实施一般性诫勉谈话,按照层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实施,由分管领导同志谈话,特殊情况,可以由主要领导同志谈话。涉及重要问题的诫勉谈话,事前应请示主要领导,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再实施谈话。实行谈话时谈话人必须两人以上,并指定人员做好记录,可酌情要求谈话对象写出有关说明。对确有问题的,应区别情况,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谈话结果,向主要领导报告。(四)谈话要求1、诫勉谈话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注意方式方法。既要严肃地指出谈话对象的问题或应注意的事项,又要充分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意见和表态。2、对经诫勉谈话后仍

5、发生违纪行为或继续违纪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追究。3、分管领导同志和科室负责同志发现下属存在违纪苗头而不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四、机关效能投诉举报制度为加强对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制度。(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局办公室)为*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效能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机构。投诉电话:*(二)投诉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三)对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

6、行职责过程中工作作风和效能有下列行为的,可以投诉: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或办事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的;3、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工作中“吃、拿、卡、要”的;4、违反法律法规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的;5、招待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粗暴,态度生硬的;6、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或违反对外公开承诺的;7、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8、投诉人不满意的其他服务行为。四、投诉人投诉时应据实告知被投诉人工作部门、姓名、何时、何地、因何事被投诉以及投诉人姓名、联系方法等情况。五、局机关效能

7、投诉中心对投诉事项应记录在案,及时予以办理,快查快结,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五、岗位责任制1、明确局各科室的职能和工作职责以及各岗位和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要求,并对外进行公示。2、按照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的原则,将各项工作职责明确到责任科室、责任领导和责任人。3、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各科室领导既要抓好科室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4、将年度网络计划和目标纳入岗位责任的范围,实行项目推进、责任到人。5、岗位责任履行情况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机关工作人员应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

8、入本人年度总结和述职内容。6、局办负责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责任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首问负责制1、首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上门询问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人)应负责接待诉求人,帮助或引导诉求人找到承办部门和承办人,使诉求人需要了解的问题或办理的事项尽快得到答复或处理。2、首问人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按“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耐心作出解释,并告之办理要求。3、首问人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予受理,并记下诉求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属于局职责范围内的事

9、项,首问人应主动告知或引导诉求人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不属于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人应告知并尽可能帮助诉求人找到承办部门。4、首问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电话咨询的,也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投诉的,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5、首问人应熟悉局及各科室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流程,对诉求人热情接待,文明服务。七、一次性告知制1、对来本局办事(电话咨询)的管理服务对象实行一次性告知,局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包括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具体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等。2、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的办理事项,经办人应

10、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够即时办理的应即时办理;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诉求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3、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查。4、如遇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告之、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八、限时办结制1、局所承办的各项具体管理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及要求均要作出明确规定,并予以公示。2、对管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11、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各科室及其经办人员应当即予以办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3、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如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应报领导审批,并告知诉求人延时办理的理由。4、在向下级部署工作、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均应提出时限要求。工作人员对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九、服务承诺制1、局通过公示板报的形式将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向社会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作出承诺,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2、承诺的内容包括局职责范围内各管理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承办部门

12、、承办人员、服务质量、违诺责任、监督方式、投诉电话等。3、对承诺的内容,局采取印发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设置告示栏、网上发布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开。4、局办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履诺行为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违诺行为。十、失职追究制(一)失职行为1、无故超越办理时限,拖延办理工作事项造成后果或贻误工作的。2、对符合规定报批、报审、核准、备案等行政审批事项,应予受理而无正理由拒不受理的。3、没按规定权限、程序和职责,擅自办理人事、劳动、编制管理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的。4、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反馈办理结果或提出答复意见的。5、由于责任心不强,给基层单位或服务对象的利益造成损害的。6、没按规定

13、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7、在对外服务的工作中有态度生硬、语言粗俗、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发生纠纷等现象的。8、利用职务或职权之便,向基层单位或服务对象进行勒、卡、要或有与之暗示行为的。9、工作中有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行为的。(一)失职追究方法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经查证属实,采取如下方法进行处理:1、对于失职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并由科室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同时将其情况记入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2、对于失职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材料,是党员的在所在党小组会上作检讨,并向所涉及的对

14、方进行道歉。如造成经济损失,则由个人赔偿,同时将其情况记入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年终考核不能被评为称职等次。3、对于失职行为情况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在全局职工大会上做检讨,其情况要记入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同时给予降级以上处分,调整工作岗位。4、对于失职行为特别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失职追究工作程序1、由局党组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2、由局党组写出失职追究报告。3、由局党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由局党组报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十一、同岗替代制1、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直接领

15、导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避免造成工作延误。2、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直接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直接领导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3、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与直接领导指定的代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4、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5、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所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借故推诿、留置、拖延。十二、否定报备制1、各科室必须对否定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明确。2、经办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应对照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认真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属职权范围内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3、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不得擅自否定,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予以否定的意见。4、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诉求单位或诉求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诉求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诉求材料一并存档备查。5、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6、管理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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