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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我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公平性、合理性,根据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采购人)诚信评价内部操作和公开规定的通知关于修订部分诚信评价细则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评价的通知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实施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项目,评价对象分别为施工企业、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供应商、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供应商。第二条组织实施。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用评价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应以项目实施部门为主体牵头组成3人及3人以
2、上评价小组进行评价。评价小组由项目实施部门分管校领导、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等相关人员组成。评价小组成员须认真对待信用评价过程,按照“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打分,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第三条工程建设类项目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在每项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即工程开工(以项目开工令为准)至工程竣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期间,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进行评价)。若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本季度施工情况纳入考评。评价小组须按要求填写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类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评价计分表(以下简称工程类诚信评
3、价计分表)。第四条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应在采购货物验收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由评价小组对项目进行信用评价。评价小组须按要求填写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购人对供应商诚信评价计分表(以下简称货物类诚信评价计分表)。货物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问题,项目实施部门牵头可在第一次评价后的半年内追加评价一次。第五条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应根据服务周期,按每半年度一次进行信用评价。项目实施部门应在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分别对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和本年度6月1日至11月30日完成的服务类项目进行信用评价。履约时间不足1个月的当期可以不评价,但服务类项目整个履约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应作一次性
4、信用评价。评价小组须按要求填写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对供应商诚信评价诚信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表(以下简称服务类诚信评价计分表)。第六条上述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货物类、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实施部门牵头完成评分,并经项目实施部门分管校领导和评价小组人员签字确定后,应及时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工程类诚信评价计分表、货物类诚信评价计分表、服务类诚信评价计分表在加盖学校公章后,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在部门所在地公开场合进行公示,同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现场及网站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七条公示期间或公示期后,对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变更、撤销,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中规定进行重新公示。第八条项目信用评价确定手续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登陆市公共资源诚信评价信息系统提交工程类诚信评价计分表、货物类诚信评价计分表、服务类诚信评价计分表电子版,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对于诚信评价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及供应商,要求市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学校保留不与其进行合作的权利。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学院招标采购诚信评价管理制度(XX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