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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生产合同甲方(定作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承揽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制造合同产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定义1.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1. 1.本合同:本合同以及通过援引并入本合同的或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1.2.合同产品:承揽方为定作方设计并制造的产品。1.3.产品规格:合同产品的性能、品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的具体描述和要求。1.4.第三方产品: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由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原料、原材料、辅料、辅助材料、零部件等。1.5.第三
2、方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产品的厂商。1.6.最终用户:通过购买等方式从定作方处取得、使用合同产品的用户。1.7.量产:合同产品的批量生产。1.8.指定商标:定作方指定的、在合同产品上贴附的商标。1.9.指定商标物料:载有指定商标的铭牌、包装、说明书等物品。1.10.关联企业:一方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实体。1.11.背景知识产权:指一方在本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存在的或者在独立于本合同之外获得的知识产权。1.12. 前景知识产权:指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合同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所产生的知识产权。1.13. 缺陷:是指交付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不具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性能
3、或者使用性能不符合商业惯例;(2)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3)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在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4)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第二部分合作模式2 .合作模式甲方委托乙方制造合同产品,并在合同产品上贴附甲方指定商标。3 .合同产品3. 1.合同产品信息如下:指定商标名称产品名称产品规格说明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合同产品”均指上述产品。3.2. “合同产品”中未列入,但双方通过订单方式增加的新产品,同样适用本合同约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4.合同期限4.1.自年月起(含当口)至年月口(含当口)止4. 2.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订单产生,则仍按本
4、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4. 3.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第三部分价格、订单与结算5. 开发费用5.2. 开发费用:是指乙方为甲方定制、生产合同产品所产生的费用。5 .2.双方确认:合同产品价款中已经包含开发费用,甲方无需向乙方额外支付开发费用。6 .合同产品价款6.1.本合同及其订单约定的合同产品的价格、价款,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已经包含下列项目:(1)合同产品主体和配件、备品备件、硬件软件、包装、专用工具的采购和制造生产的成本、人工费用与报酬;(2)安装/调试/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3)进出口手续费用(如有);(4)运输到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费、
5、保险费用等。6.2.除非双方另有特别说明,甲方无需就合同产品向乙方支付合同及订单中约定价格以外其他费用。6.3.本合同及其订单约定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则应为含税价格,税率为%(百分之)。6.4.最优惠待遇本合同期限内,在同一时期及相似的供货条款情况下,乙方应以最优惠价格为甲方提供合同产品,如果乙方以更低的价格向其用量不大于甲方的任意第三方提供合同产品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以该最低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按该最低价格结算。6.5.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税金的减免。6 .6.乙方应积极降低成本、提升效率,配合甲方实施降价目标。7.订单成立方式7.1. 甲方将订单的盖章扫描件发送至乙
6、方指定电子邮箱;乙方收到扫描件后将扫描件打印盖章扫描发至甲方电子邮箱。甲方收到乙方确认的订单扫描件后订单成立生效。甲方指定电子邮箱:请填充乙方指定电子邮箱:请填充7. 2.订单成立生效后,双方均应按订单履行。7. 3.订单成立生效后,双方协商修改的,应采用与上述订单生效流程的一致作法处理。修改生效后双方应按修改后的订单执行。7. 4.合同期限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价格向乙方发出订单的,乙方应予确认并执行,否则应赔偿甲方损失。7 .5.本合同适用于在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份生效的订单,所有这些订单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同时包含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及条件。8 .需求预测8.1. 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
7、向乙方提供其对产品需求的滚动预测(“预测”),作为乙方进行产能规划或准备生产物资之参考。合同双方均同意,预测并非订购产品,对甲方没有拘束力,乙方不得依据预测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除非双方另有书面明确约定。9 .采购量要求合同期限内实际采购量以双方确认的订单数量为准。10 .价款与支付10.1.价款双方确认,合同期限内合同产品价格按下列标准计算:合同产品名称规格单价(元)备注双方确认:订单价格不得偏离上述单价;订单价格偏离上述单价的约定无效,仍应按上述单价计算。10.2.合同期限内价格调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报价单或类似文件,在产品报价单上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均有效,甲方有权按报价单进行采购。如产品报
8、价单未载明有效期限的,应在乙方发出的至少3个月内有效。10.3.结算支付方式双方同意:(1)按月结算;(2)每月10日前结算支付上月甲方验收的合同产品价款。10.4.每次结算付款(或扣款)前,乙方应先向甲方发出结算账单(说明采购价款明细);经甲方确认无误后,甲方支付采购价款。10.5.合同履行保证金10.5.1.合同履行保证金标准:人民币(大写)元(元)。10.5.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扣留相当于合同履行保证金的金额,作为合同履行保证金。10.5.3.合同履行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承担赔偿、扣款、违约金或任何其他责任时,甲方有权从合同履行
9、保证金中相应抵扣。合同履行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仍需进行赔偿。10.5.4.合同履行保证金抵扣(全部或部分)以后,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进行抵扣或要求乙方补足,直至预留的合同履行保证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10.5.5.合同履行保证金的返还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除甲方有权抵扣的款项外,甲方应将合同履行保证金的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乙方。10.6.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0.7.发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
10、及账号:10.8.抵扣10.8.1.甲方有权在乙方应收款中直接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10.8.2.如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应收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或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以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他项目或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抵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相应地,如果乙方依据其他合同的商业应收款无法弥补甲方在其他合同或者项目的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以本合同所产生的商业应收款予以抵扣。10.9.甲方或乙方有权依法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第四部分产品制造11.产品规格11.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产品的
11、下列产品规格文件提交给乙方:(1)合同产品的详细规格、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技术标准、质量标准;(2)合同产品所涉及的原材料供应商名单(如有);(3)制造合同产品所需要的模具(如有);(4)甲方商标图样及商标贴附要求。11.2. 甲方保证提交的产品规格文件是清晰、完整、有效的。如甲方提交的产品规格文件不符合该要求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11.3. 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交产品规格文件导致乙方无法开展生产的,乙方有权顺延履行期限。12.样品试制与验收12.1.样品试制(1)试制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2)试制数量:5jo12.2.样品验收(1)验收方式:乙方组织验收,甲方
12、参与验收。(2)验收标准: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确认书。(3)验收期限:自收到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4)验收流程:样品验收合格的,双方应签署样品验收合格确认书并各保留合理数量样品作为封样。如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重复前述样品试制与验收程序。12. 3.如样品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况下,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双方对此有特别费用补偿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13.产品规格变更13. 1.除外情形双方同意,如任一方提出变更申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无需经过变更程序即可执行,但应至少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为了符合政府标准或安全目的;(2)对合同产品的工业设计、外
13、观、适用性、功能或可维修性没有影响的变更。13. 2.变更程序13. 2.1.任一方提出产品规格变更请求时,应至少提前15天将具体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对方。其中:(1)甲方提出产品规格变更请求时,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该变更的评估报告并提交给甲方。(2)乙方提出产品规格变更请求时,应同时提交该变更的评估报告。13. 2.2.前述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该变更对价格、规格、交付日期以及其他合同条款的影响等。13. 3.变更的接受与拒绝甲方应于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接受产品规格变更。其中:(1)如双方均同意产品规格变更,则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2)如甲方不同意产品规格变更,则应
14、按本合同继续履行。(3)如乙方不同意产品规格变更,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乙方已启动量产,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损失。除此之外,甲方不向乙方承担其他责任。13. 4.损失承担乙方启动量产后,因甲方提出产品规格变更申请所造成任何部件废弃或剩余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甲方为使产品符合政府规范或安全目的除外。13. 5.自一方收到项目变更请求之日,乙方正在生产的合同产品应暂停生产,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继续开始生产或按照双方新的约定处理。14.商标规范14.1. 商标物料来源14. 1.1.仅限于为完成甲方订单而在合同产品上贴附指定商标之目的,乙方有权自行制造商标物料,但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商标物料规
15、格要求进行制造,乙方不得擅自修改。14.1.2.商标物料制作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产品价款中。14.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及终止后,乙方不得采取任何超出前述目的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1)将贴附指定商标的合同产品(包括不合格的合同产品)销售给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2)将指定商标物料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3)将指定商标以任何方式贴附在合同产品以外的产品本体或产品包装上;(4)使用指定商标作为乙方(含乙方关联企业)企业字号或者使用指定商标进行对外公开宣传;(5)使用指定商标的简称、缩写或者与指定商标相似的文字组合、图像从事前述行为;(6)其他甲方禁止的行为。14. 3.如乙方采取前述任何超出本合同目的之行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同时承担下列责任:(1)向甲方支付因采取该行为所获取全部收益的300%(百分之三百);(2)向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14. 4.甲方责任豁免如因乙方采取前述超出本合同目的之行动而导致甲方或乙方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的,由乙方承担因此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