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防治工作台账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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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尘防治工作台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台账工作,保证扬尘污染源数量的准确性与及时性,为打赢防尘污染工作提供有力数据支撑,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和预拌混凝土企业数量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落实扬尘管控措施和出台扬尘政策以及进行经济分析的依据,是夯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房地产信息反馈的主要渠道,是领导掌握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手段。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台账建立的基本目的是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计、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施监督。第四条建管科负责组织领导

2、和协调全市房屋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台账汇总工作。第二章扬尘防治工作台账管理第五条台账初始记录由建管科提供,并于每月20日前发送局科技建材科、质监、安监等部门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全市在建项目、长期停工项目和未取得施工项目数量,审核拆除工程和预拌混凝土企业数量,待审核确认后3日内报送局建管科。各县(祥符区)按照统一格式自行上报本辖区内房屋建筑项目、拆除项目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第六条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统一格式进行及时填写报送指定邮箱。第七条各部门报送的工程台账统计报表,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必须先由本部门负责人认真审签后,报局建管科汇总。第八条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

3、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局建管科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报(各县、祥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台账除外)。第九条各级审核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第三章扬尘防治工作台账资料的审核和保管第十条工程台账的统计资料、统计数量,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第十一条台账所需要的台账数量,应由局科技建材科、质监、安监统计审核,各县和祥符区自行审核,以便克服使用台账数量混乱的现象。第十二条凡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介绍信来索取台账资料时,统一由局建管科接治提供。第十三条各部门审核后的工程台账,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泄密,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可进行销毁。第四章扬尘防治工作台账差错的更正第十四条扬尘防治工作台账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更正工作第十五条报表发现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更正(一)月报表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电话或口头查询更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报表上予以说明。(二)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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