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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家政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省家政服务业发展,繁荣家政服务业市场,扩大有效供给,加强诚信建设,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2019)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18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过开展家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促进形成示范引领效应,培育一批竞争力强、服务质量高、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家政企业,实现家政服务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推动我省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第三
2、条省级家政示范企业是指在贵州省内注册经营,依法在我省纳税,经济社会效益好,服务优质、诚实守信,形成家政服务业知名品牌,具有区域引领和示范效应的家政企业。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负责省级家政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参与评审、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家政示范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对省级家政示范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第二章认定基本条件第五条省级家政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无违法情况,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积极参加家政信用体系建设。(二)企业需
3、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有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有经营服务场地面积100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培训场所100后以上、有客户接待室等。运营状况稳定,财务状况良好。(三)有网络信息系统(Pe端或移动端均可)进行企业管理,有经营服务设施设备(如培训和实操所需的设施设备)。(四)需从事家政服务行业3年以上或者现有至少5个连锁门店,有清晰的商业模式。(五)有明确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层人员有三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有签约家政服务员不低于50名以上,100%持证(居家上门服务证)上岗,其信用记录可在商务部门系统可查;至少有两名及以上的的师级技术人员(如人社部门颁发的育婴师、护理师、健康管
4、理师等)。(六)组织家政从业人员做好健康体检,加强管理和监督。参保雇主责任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七)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合同制度和财务制度,以及有一定的统计基础等。有较为完善的培训体系,将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回炉培训纳入员工日常管理,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培养、法治教育等纳入培训课程。(八)开展优质服务承诺,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和服务流程,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政企业,予以优先考虑。(1)员工制家政企业。(2)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企业需与不少于一所职业院校或普通高校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3)在社区
5、设置有服务网点的家政企业。(4)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家政企业。(5)成立党支部、工会或妇委会的家政企业。第三章创建认定程序第六条创建认定申请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的省级家政示范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第七条申报材料(一)申报材料包括:(1)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文件;(2)贵州省家政示范企业申报表(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照片等印证资料等);(3)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销售)收入、税收等与认定条件相关的情况;(4)管理机构设置、相关工作制度及运转情况;(5)上述认定基本条件要求的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二)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电子版。第八条审核认定地方
6、初审。省级家政示范企业经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初审后,报送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级评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妇联、有关专家等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认定,并提出评审意见。对审核通过的省级家政示范企业候选名单,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后认定。第九条公布及授牌经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公布并授牌“贵州省家政示范企业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省级家政示范企业名录将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第H一条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家政
7、示范企业,优先给予财税金融支持和相关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黔发改社会(2019)1143号),对符合条件的家政类产教融合项目可优先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第十二条经认定的省级家政示范企业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级家政服务示范试点。第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家政示范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实现家政服务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和规范化。第十四条经认定的省级家政示范企业每半年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发展情况,由各市(州)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第十五条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省级家政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家政示范企业发展检查评估。对连续三年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省级家政示范企业的各项优惠和扶持政策。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创建本级家政示范企业工作。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