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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出差。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南京市以外地区(不含出国出境,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工作人员出差需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学校实行国内出差审批制度。需要出差的人员应当
2、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国内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明确出差内容、时间、人员、预算、经费来源,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1)领导干部出差审批权限参照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假规定执行,即中层干部正副职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党院办备案。其他人员出差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2)随同校领导出差的,由出差牵头部门统一填写审批单。多人出差的,按照出差人员中级别最高者审批权限报批。(3)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书面报批的,可按照差旅费审批权限向有关领导口头请假,待出差结束后再补办审批手续。第五条学校执行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
3、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南京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校级职务人员、正高级职称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到达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
4、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按规定等级乘坐飞机。第十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卧铺车票。第十一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省财政厅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不
5、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住宿时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包干使用。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况外,应
6、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第五章出差地市内交通费第二十条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
7、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会务费、会议培训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如果是住在自己家
8、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九条学校监察审计处
9、应当加强国内差旅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对在国内差旅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人员,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追究责任。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工作人员离开南京地区参加会议、培
10、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由学校予以报销会务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路途期间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包干费用。第三十一条按照组织安排,到南京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校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驻地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其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回学校报销。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及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的,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不得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省内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租赁车辆或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经审核,可据实报销往返两地的用车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