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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的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编制情况的说明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制订本细则。二、主要内容贴息资金及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贝!,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业通过贷款服务中心入驻银行办理的首次贷款业务(以下简称“首贷业务”)o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
2、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判定标准为此贷款首笔放款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2 .贴息要求。贴息标准。按照首次贷款合同项下,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的实际放款额和放款期限给予1%的利息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或展期期间支付的利息不予贴息。贴息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贷款业务,银行在收取利息时,10OBP对应的利息由财政资金补贴,其余部分由企业支付。银行按季度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获得贴息支持的项目。3 .担保费用补助要求。担保费用补助标准。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首次贷款业务,按照自首笔贷款发放起一年内的实际放款额
3、和放款期限给予1%的担保贴费。对于担保费率低于年化1%的,按照实际执行的担保费率予以补助,最长贷款担保费用补助期限为1年。担保费用补助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贷款业务,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直接在原定担保费率基础上降低IOOBP核算并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低于1%的,不收取担保费);直接降费确有困难的,应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费率降低K)OBP核算并调整收费,同时向企业退回此期间多收取的担保费。在首贷放款满一年或首贷放款不足一年且全部还款的情况下,可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一次性担保费用补助。担保机构报送的首次贷款业务,企业获得的首次贷款实际担保费率(降费后)不高于同期中小企业担保加权平均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