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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综合管理部为监事会办事机构,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委托公司综合管理部专人保管监事会印章,并可以要求综合管理部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三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2、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三章议案的提交和决策程序第七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职工监事可以适当方式征求员工意见。第八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综合管理部提交经过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期限、地点及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3、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第四章监事会会议召集和通知第九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综合管理部应当分别提前五日、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办公系统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因特殊情况而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四)发出通知的日期。因特殊情况而需要召集的监事会会议通
4、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五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办公系统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适当方式举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5、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督促其出席。第六章监事会会议的表决第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十六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由参加会议的监事以书面记名方式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一般不应弃权。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
6、十七条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第十八条监事会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会议出席情况;(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综合管理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7、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召集人指定的监事负责跟踪了解,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有关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并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会议记录的复印件。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不少于”,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