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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部门就价格监管小知识向消费者提示 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 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 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 进行交易”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价格欺诈行 为。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 法。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 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 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下面三种表现形式:(1)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 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彳来顾客并以高 价进行结
2、算的。是指经营者恶意使用两套价格,低价 招彳来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比如消费者在超 市买东西时,出门结算后发现一种或几种商品价格比 货架上商品标价签所标示的价格高,或者在餐厅吃完 饭后结算时单价与餐前提供菜单上的标价不一致,或 者经营者使用另一个价高的菜单进行结算。(2)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 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是指经营 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七日内)交易票 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比如,经营者在一个 虚构的销售过的价格基础上降价或打折,虚假降价, 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或者还提高价格的行为等。(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行为。最常见 的是经营者利用误导性的计量单位来标价,诱导他人 与其交易的行为。比如,某商品最小包装为一件1500 克,而经营者标示的是500克的价格,故意不标计量 单位或模糊标示,消费者结算后才发现一件是标示价 格的3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 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 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