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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商事登记告知书珠香市监撤告(2023)11-14号珠海市好哥俩科技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珠海市好哥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2020年12月14日,投诉人侯露茜向本局提出申请撤销2015年12月25日珠海市好哥俩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因在公示(公告)期内存在异议,本局自2021年7月15日起依法中止调查。2023年2月15日,投诉人侯露茜向本局申请重新开始调查,并提交了(2022)粤0402民初1665号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
2、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从案件查明的事实来看,周绍达、侯露茜并非好哥俩公司实际股东,对好哥俩公司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和承担任何股东义务,所有工商登记备案包括减资的股东会决议、章程、说明等,均系他人冒用周绍达、侯露茜名义所为。”2023年2月27日,投诉人周绍达向本局提出申请撤销2015年12月25日珠海市好哥俩科技公司关于周绍达的股东和监事身份。珠海市好哥俩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25日的商事设立登记过程中,其监事冒用了周绍达的身份信息,其股东冒用侯露茜、周绍达的身份信息取得的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侯露茜、周绍达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3、、民事判决书等材料予以证实。珠海市好哥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珠海市好哥俩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5日商事设立登记中侯露茜、周绍达的股东身份和周绍达的监事身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地址:1714室联系电话:、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4日本文书一式六份,五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