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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的确认存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加以确认:L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资产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即可望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存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因此,对存货的确认,关键是要判断是否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很重要的一点是判断其是否拥有存货的所有权。因此,实务中,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是确定其存货范围的重要依据。
2、对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存储地点,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即所有在库、在耗、在用、在途的存货均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法定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如依照销售合同已经售出,其所有权已经转让的物品,不论其是否已离开企业,均不应该包括在企业的存货中。反之,若物品的所有权尚未转让给对方,即使物品已离开企业,仍属于企业的存货,如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零售、代存及外出参展的商品或产品,以及租出、借出的包装物,只要其所有权仍属于企业,都应列入企业的存货之中。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存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
3、分,要予以确认必须能够对其成本进行可靠的计量。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必须以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具有可验证性。如果存货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则不能确认为存货。关于存货的确认,有几点需要说明:(1)关于代销商品。代销商品(也称为托销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从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来分析,代销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对方销售商品。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企业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将其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2)关于在途商品。对于销售方按销售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如已收到货款等),而尚未发运给购货方
4、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而不应再作为销货方的存货;对于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等的商品,购货方应作为其存货处理;对于购货方已经确认为购进(如已付款等)而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商品,购货方应将其作为存货处理。(3)关于购货约定。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企业按照购货合同预付部分货款或预付购货定金,也不应包括在企业的存货内。(4)关于工程物资。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也具有存货的某些特征(如流动性),但它们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而应作为工程物资处理。(5)关于特种储备物资。企业的特种储备以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而也不属于企业的存货,而应作为企业特种储备物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