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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学严密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依靠群众、源头预防、依法治理、综合实施的化解新格局,提升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中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及县委的决策部署为指导,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这个主题,紧密联系全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群众工作实际,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为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的经济强镇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第三条工作原则(一)坚持重心下移,源头预防。工作重心向基层下移,工作触角向基层
2、延伸,加强源头预防,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坚持调解优先、依法化解。把调解工作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法,完善调解制度,规范调解行为,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三)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发挥综治、司法工作优势,明确镇、村两级和相关站所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责任,加强条块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四)坚持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动员和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推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走上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轨道。第三条工作目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网络,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心从
3、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二章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第五条建立镇、村、组三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网络。第六条村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依托综治维稳工作站开展工作,每个村组设立一名信息联络员,随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每周对矛盾纠纷进行梳理汇总,及时向包村同志和镇上报告。第七条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由综治办牵头,司法所、民政、计生、社保等站所共同参与。及时了解受理村调委会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落实化解责任和措施。对未及时调处引发不稳定问题的责任人,由镇纪委进行查究。第八条建立矛盾纠纷排查
4、化解工作台账和信息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矛盾进行逐条汇总、分类登记。对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应及时上报。第三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第九条排查是通过接访、信访、走访、检查等方式发现、掌握各类矛盾纠纷的活动。各村要坚持周排查、月研判制度,重大节庆等敏感时期,要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类矛盾纠纷。第十条化解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处理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作用。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包案、提醒制度。领导交办的案件要限时办结,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化解的问题,应通过提醒的方式进行督办。第四章组织领导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镇综治办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督促指导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要负总责,各包片、包案领导和相关站所负责人要分类负责。第十三条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等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实行“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