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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管理规范(-)一般要求1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为保证火灾不 会相互蔓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2 .为保证防火分区的完整性,不应破坏防火分区,擅自 拆除防火墙及墙上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围护构件或改变 其位置及类型。3 .防火门开启方向上不应有影响开启的障碍物,常闭防 火门门扇不应使用插销、门吸、木楔等物件保持开启状态, 常开防火门不应采用插销将门扇固定在开启位置。4防火卷帘导轨应无变形、轨道内无阻碍卷帘下降的障 碍物,防火卷帘下方不应有影响卷帘正常下降的障碍物, 地面应标注明显的警示标志。5 .不得采用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难燃的彩钢板作为 室内
2、分隔或搭建临时建(构)筑物。非承重外墙、房间隔 墙、屋面板采用金属夹芯板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 火极限应符合要求。(二)防火分区1.为将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筑应划分防火分区, 高层建筑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m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多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 大于2500;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单、多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 m2 ;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单、多 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 m2 ;地下或半 地下建筑(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In2。建筑 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O倍;局部设 置时”方
3、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O倍计算。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根据使用功 能及消防设施和建筑装修情况对其防火分区大小作适当调 整,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 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m2 ;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 于10000 m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m2o3.考虑到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需要,地下或半地下商 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0 m2 ;当总建筑面积确需大于 20000 f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
4、火极限不 低于2.00h的楼板将商店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 f的区域。相邻区域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 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 行连通。1 .建筑内上、下层之间不应开设连通的开口 ,当确需设 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且上、 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单个防火分区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当设置中庭时,开口 周围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等,且中 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2 .为防止火灾通过各类竖井垂直蔓延,电缆井、管道井、 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 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 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火封 堵部位不应开裂、脱落。3 .不应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井道内堆放可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