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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一、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 修理和更换,并按时仔细填写检查、检测、修理保养记录。二、每年要到特地检测机构(省、市检测中心)进行全 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三、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四、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 和修理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 数量、设置位置、检查修理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 等有关状况。五、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并设置符 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记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 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记、应急照明、机 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1、占用疏散通道;2、在平安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 障碍物;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平安出口上锁、 遮挡或者将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记遮挡、覆盖;4、其他影响平安疏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