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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区安委会职责第二条建立健全全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组织 领导,细化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计划并组织实施。市交管局分局负责拟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计划,并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牵头部门单位:安委办、市交管局分局、区交运局; 配合部门单位:各成员单位)第三条 通过“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 台”工作数据,统筹调度、
2、督促指导乡(镇)及各相关部门,强 化平台数据运用。(牵头部门部门单位:区安委办)第四条成立道路交通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交管 局分局。(牵头部门单位:区安委力、;责任部门单位 :市交管 局分局)第五条负责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 到位,工作不力、失职导致辖区内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 事故的乡(镇)、街道、部门责任领导进行约谈,落实道路交 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责任部门单位 :区安委办)第六条负责建立含农村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 体系。(责任部门单位:区安委办、市交管局分局)第七条定期组织多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演 练。(责任部门单位 :区安委办)第八条市交管局分
3、局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完善农村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两站两员一长”管 理力量。(责任部门单位 :市交管局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第九条为开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和装备保障,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 推动“雪亮工程”建设逐步向农村道路延伸。(责任部门单位:区财政局、区交运局,配合单位:各乡 (镇)人民政府)第十条 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销售报废汽车回 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行为,每季度联 合开展一次执法。(牵头部门单位 :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配合部门单 位:区公安分局、市交管局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区交运局
4、)第十一条 按照农村道路每50公里配备一名专职交通安 全协管员的标准,统筹考虑乡(镇)、街道足额配齐农村道路 交通安全专职协管员,严禁不按规定使用专职协管员。指导 帮助乡(镇)、街道,在人员、经费、制度、装备方面全力保 障交管站工作正常开展。(责任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第十二条负责客货运市场及客运场站的管理工作,严把 农村运输市场准入关,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依法开展超 限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全力维护经济区的道路运 输秩序。(牵头部门单位:区交运局)第十三条负责依法对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落实安全主 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每日登录“贵州省道路交通综 合监管云平台”系统,签收、处
5、理预警信息,加强对“两客一 危”企业即客运公司、旅游客运公司和危化品运输公司、货 运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责任部门单位:区安委办、市交管局分局、区交运局) 第十四条负责道路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三同步” 工作。即将道路交通安全技防设施(道路监控网)和道路交通 安全基础设施(标志、标线、震荡减速带、波型防护栏、防 撞墙等)与全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实行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牵头部门单位:区安委办、市交管局分局;配合部门 单位:区生态分局、区综执局、区属国有企业)第十五条牵头开展“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完善安全 防护设施,对所有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会商、治
6、 理,并对所列养的乡、村、组公路、桥梁进行维修和养护。 做好恶劣天气的应急物资储备、值班备勤、应急救援队伍的 建设工作。(责任部门单位:区交运局、区综执局、市交管局分局、 区属国有企业)第十六条及时将监督管理运输企业工作、维护道路运 输秩序工作、道路隐患排查会商治理工作以及交通安全宣传 工作等信息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 台”。(责任部门单位:市交管局分局、各乡(镇)、街道)第十七条负责协调并做好辖区各级道路的道路安全隐 患排查、会商和治理工作,并将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会商和 治理信息及时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 台“。(责任部门单位:市交管局分局、区交运局、区综
7、执局、 区属国有企业)第十八条依法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牵头部门单位 :区交运局)第三章各部门(单位)职责第十九条区教育局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督促学校强化对校车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制 止学校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教师和学生,督促指 导学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二)督促指导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按计划开展交通安 全宣传活动。(三)督促各中小学建立和落实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 全防范管理工作措施,通过对学生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 学生家长积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四)对各中、小学、幼儿园上、放学路程情况及接送学 生车辆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和完善学生、车辆信息管理台账, 研究
8、解决学生出行安全需求。要强化源头管理工作,对排查 出的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隐患,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整 治。(五)与各所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与班主 任、班主任与学生家长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六)严格学生集中出行用车审批制度,凡是学生集中出 行用车需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审批。第二十条 区司法局履行以下职责:(一)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 容。(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教育工作。(三)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服务。第二十一条 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 政执法支队空间规划执法六科履行以下职责:(一)不断
9、完善交通规划;进一步加强路网结构优化、公 共交通设施、停车场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二)对大型建筑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估或 分析,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 区和其他大中型建筑项目要按照规范和标准配建、增建停车 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严禁将停车场擅自改作他用。第二十二条区交运局、区综执局、区属国有企业履行以 下职责:(一)负责道路的基础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维护道路安 全防护设施,及时修复破损的道路。(二)牵头乡(镇)、街道做好人行道的清理工作及占道经 营清理工作,确保城市道路和人行道的安全畅通。(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配合市
10、交管局分局 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警示设施。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辖区农用拖拉机的新车入户、车辆安全技术检 验和车辆报废工作。(二)负责辖区农用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审验工 作。(三)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农用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安 全管控,严厉打击农机车辆非法载人、无证驾驶、超速超载、 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四)负责对机耕道路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五)负责农用拖拉机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 作。(六)按照“一车一档” “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农用拖拉 机、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台账,并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 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对信息有变化的要
11、及时更新,确保 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签收“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 合监管云平台”推送农用拖拉机违法信息并处理。第二十四条 区文旅局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景区内旅游专用道路及车辆进行安全管理, 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对危险路段禁止旅游客运车辆通行。(二)对主要旅游线路和风景区内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 面排查,并将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整改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办。(三)在各类娱乐场所营造“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的宣传氛围。第二十五条 区卫健局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完善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制定完善危重伤员应 急救援预案,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定点医院和医疗救治专 家库;与公安部门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联动机
12、制,对交通 事故危重伤员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交通事故伤员优先服务流 程,不受挂号、办理手续、排队就诊等条件限制,提高救治效 率。第二十六条 区应急局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督 促各相关部门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二)指导开展各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管工作。(三)通过“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对道 路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和乡镇政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进行综合监管,及时督导相关部门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四)牵头对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生 产事故的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第二十七条区市场监管局履行以下职责:(一
13、)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 技术检验标准。(二)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严把机动车安 全检测关。(三)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从事机动车、电动摩托 车及零配件经营活动的行为。(四)依法查处销售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五)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 生产的机动车型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 告目录的车辆的行为。(六)依法查处未取得销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行为。(七)依法查处法律、法规禁止交易车辆的其他经营行为。第二十八条市交管局分局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各级道路和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整治 交通秩序,
14、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二)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定期向区政府办书面 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情况,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和特点,提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建议和措施。(三)负责排查事故多发路段,对排查出的隐患会同路产 路权等相关部门提出治理意见及建议,报区政府办。依法参 与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验收工作。(四)加强“两客一危一货”车辆、农村面包车、接送学 生车辆、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农机车辆等各类在农村道 路行使的各类重点车辆的查处和管控。(五)负责对乡镇交管站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 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六)定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农村道 路交通安全
15、宣传警示教育。(七)做好对途径农村辖区的路段紧急情况以及恶劣气 候下的应急处置工作。(八)及时将各类日常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信息录入“贵州 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第二十九条 区气象局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发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天气预报,并及时推 送至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针对恶劣天气事故多发路段, 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气象前端感知预警的提升方案,提高 对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气象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三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一)建立完善乡(镇)、街道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管理 机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是本行政区域道路 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行 政村(居委会)村长(主任)、村民小组长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 通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二)乡(镇)、街道充分利用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综合 监管云平台“事前采集预警、事中跟踪监督、事后倒查追 责”的大数据管理功能,研判、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制定管理措施,有计划的组织辖区执法小分队开展交通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三)实行每月1次道路交通安全例会,每季度召开1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和督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将道路交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