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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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 依法行政,维护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动物管理 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实验 动物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辽宁省科学 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 验动物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 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

2、下简称“当事人”)的违 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 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第三条省科技厅行使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 遵循本规定,并适用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 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执行标准 (试行)中规定的具体标准。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裁量原则第五条 省科技厅行使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 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 程序进行,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

3、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 省科技厅行使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 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七条省科技厅行使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八条省科技厅行使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实验动物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 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育或者

4、责令限期改正代替 行政处罚。第三章裁量规则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数个处罚种类 的,除符合法定事由依法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外,省科技厅 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予以处罚, 不得自主选择确定其中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第十条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辽宁省实验 动物管理办法中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 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当事人的多个违法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 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省科技厅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同时、 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

5、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而加重处罚。第十二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下列相应材料可作 为主要依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A)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四章裁量程序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规定的普通程序作出实验动物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省科技厅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第十

6、五条 省科技厅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省科技厅应当组织听证。(一)吊销许可证;(二)较大数额罚款;(三)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 处罚。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 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 10万元以上罚款。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法 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 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 程序的;(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

7、发社会风险的;(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 法制审核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省科技厅 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对会议纪要予以归档保存。第十七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省科技厅应 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实施实验 动物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应当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 生效的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量罚情节与幅度第二十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8、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七)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时效的;(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 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 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受他人

9、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五)主动供述省科技厅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六)配合省科技厅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的。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所规 定的较低档次内确定处罚,从轻处罚按照下述规定行使:(一)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中 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二)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减轻处罚按照下述规定行使:在违法行为所对

10、应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和幅度之 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在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进行处 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经省科技厅责令限期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的;(三)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的;(四)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五)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的;(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 社会危

11、害程度等因素,直接适用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所规定的较高档次确定处罚,从重处罚按下述规定行使:(一)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中 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二)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 法规、规章已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 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包括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起试行,有

12、效 期五年。附件2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其他处理措施1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 使用许可证,擅自从事 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 的。1 .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取得 实验动物许可证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由省科 技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 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物;”有此违法行为,未 导致生物安全事故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三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使 用。无。.有此违法行为,未 导致生物安全事 故,受处罚后再次 实施违法行为的。

13、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使 用。无。.有此违法行为,并 导致生物安全事故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使 用。移交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农 村、卫生健康、 公安机关等部 门处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其他处理措施2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 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 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 的。1 .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取得实 验动物许可证,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 销实验动物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一)超过许可证有效期限或者超越许可证规

14、定范围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 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 证过期3个月以下 (含3个月)的。没收违法所得,责 令停止生产。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 证过期3个月以上 的(不含3个月) 或受处罚后再次实 施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吊 销实验动物生产 许可证。无Q实验动物使用许可 证过期3个月以下 (不含3个月)的。警告,责令停止使 用。无。实验动物使用许可 证过期3个月以上 (含3个月)的或 受处罚后再次实施 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吊销实验动物使 用许可证。无O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

15、种类和幅度其他处理措施3检测数据记录不完整、 不准确的;实验动物的 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 设立的;对不同品种、品 系、等级和实验目的的 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 的;不同品种、品系和等 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 的。1 .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八条:“从事实验 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 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 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 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2 .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九条:”实验动物的 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J, 3.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实验动物 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 的,分开饲养。”4 .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实验动 物的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 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 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5 .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 本条例规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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