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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