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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高职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三年大专)学生的学籍管理,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五年大专)学生后两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入学与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
2、般不超过入学规定期限两周。请假须经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
3、名体检标准;(S)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新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新生体检复查患有国家有关规定的传染性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疗养。下学年开学前,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的,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
4、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持当地征兵管理部门证明或入伍通知书到校申请,经学校复查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退役后两年内的每学年开学前,学生持退伍证明到校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第六条对新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通知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学校将退学处理决定通过校园网以及院内进行公告,公告期满视为有效送达。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第七条学籍实行电子。学生取得学籍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复查个人学籍信息,对学籍信息有误的,应持证明材料到教务处更正。在校期间变更个人信息的,应
5、及时向教务处提出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材料。学籍电子及学生信息变更管理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电子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第八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因资助、顶岗实习、求职等原因需要出具学籍证明的,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出具学籍证明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后,由学校开具学籍证明。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交清各种费用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系部办公室办理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附父母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系应在开学后第二周内将
6、报到情况报教务处备案。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各种费用的不予。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第十一条学生后,该学期所修读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有效。第三章修业年限、课程与学分第十二条学分制学籍管理实行弹性学制。三年制高职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可延长至五年(含休学);五年制高职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含中职阶段),可延长至七年(含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申请创新创业的学生,其修业年限可适当放宽。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三年制可缩短至二年;五年制可缩短至四年。学生应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
7、,准予毕业,但修业期满,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者,按照学生的不同情况做结业或肄业处理。第十三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设置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含专业基础必修课),选修课设置公共任选课和专业选修课。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修修读的课程,课程的修读按照职业技术学院选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十四条学分是计量学生学习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之一。每门课程设置相应的学分,具体学分计算方法如下:(一)理论教学课:按16-18学时计一个学分。(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
8、设计、毕业论文或调研、社会实践等。其中,集中进行的以每周LO个学分计算,分散进行的按集中进行的折算。学生按规定,修读课程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相应学分。学生需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方可视为毕业学分审核合格。各类课程、学分设置及修读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十五条学生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系部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根据学院办学条件,逐步允许部分同学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多选读课程,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环节。第十六条学生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跨校修读
9、课程,以及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学生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系部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修读,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与系部共同审核认定。第十七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折算为公共任选课相应模块的学分,计入学习成绩。每个模块累计认定学分不超过2学分。(一)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累计达到10个工时,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可折算为公共任选课“人文素质及其他”模块1学分。(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经教育研究所审核认定后,可折算为公共任选课“人文素质及其他”模块1学分。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市级三等奖等奖以上者,经创新创业教研室审核认定后,可认定“创新创业教育”类
10、课程成绩和学分。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可以认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在顶岗实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根据其在部队表现,认定顶岗实习课程的成绩。成绩认定由学生提出申请,系部和教务处共同审核。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课程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评分,经考核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考核成绩与考核记录(缓考、补考、重修、补修、违纪、作弊、免修等)一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等。考核成绩应含平时
11、、实验、实训I、期末等评价,并按比例评定,成绩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确定,经所在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第一讲课堂上向学生公布。第二十一条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由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凡考试课程均由教务处安排考试日程。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期末考核等方式评定。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所在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二条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制度。对必修课,以及个人选修的课程,学生应该按时上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准。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第二十三条
12、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在考核前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除突发严重疾病外,课程开考后提供的病假证明无效。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缓考:(一)课程考核期间患病无法参加考试的。(二)课程考核期间代表学校参加各类重大竞赛和活动的。(S)课程考核期间直系亲属病危或亡故的。缓考名单及科目由教务处公布为准,缓考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缓考科目的考试(一般在补考时间安排),成绩作为正考成绩记载。缓考学生在规定时间未参加考试的,以旷考论处。缓考学生无补考机会,课程不合
13、格只能重修。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参加所属课程的正常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计,不能参加课程补考,只能重修:(一)学生累计缺课(含请假、旷课)达到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二)该课程作业、实验、实训等有三分之一及以上未完成者。(S)无故缺做该课程的实验、实训、实习。第二十五条除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参加补考的情况外,当学期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学生除外),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不能再办理缓考,学生未按时参加补考,按旷考论处。第二十六条补考、缓考均以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卷面成绩即为补考、缓考的最终成绩。第
14、二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在学籍档案中该课程以零分计,注明“违纪”、“作弊”,并视其情节轻重,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试作弊和违纪处理暂行办法处理。违纪、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并视其表现情况,经所在系部批准,可获得该课程重修机会。第二十八条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个人成绩。学生若对成绩有质疑,可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所在系组织复查后,实事求是的给学生更正或解释。成绩的修改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所属教研室审核,系部和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后
15、方可修改。第二十九条为了能够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并充分反映学生在校学习的质和量,对学生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按课程平均绩点和学分平均绩点来表征学生成绩,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是毕业、升学、评优、奖(助)学金等的重要依据之一。(一)某一课程的学分绩点数等于修读课程所得学分数乘以所得绩点系数(表1):表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课程成绩100-9089-8079-7069-6060分以下课程绩点5.04.03.93.02.92.01.91.00备注:60-100分,成绩每增加1分,绩点递增0.1。(二)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按下列换算关系换算(表2):表2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五
16、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S)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1、课程学分绩点:为某门课程的学分数与课程绩点的乘积。它是该门课程的学习量和质的综合指标。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X课程绩点2、累计学分绩点:是衡量同期内(一个学期或某个学习阶段或整个学习期间)学生学习量和质的综合指标。计算方法如下:累计学分绩点=3、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同期内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同期内修读的学分总和。学生修读的某课程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修读学分为零,但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其分母“课程学分数”求和时不及格课程学分应按该课程规定学分数计算在内。计算方法如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