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合同 (示范文本)SFQ-2017-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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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FQ-2017-03合同编号:工程编号: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设计人:2017年版说明为规范市政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市政 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住房城乡 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结合本市既有市政工程设计实践,特制订本合同(示 范文本)。一、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说

2、明、目录、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 附加条款组成。其中:(一)说明。即本说明,是关于本合同(示范文本)全部文件的一个 概括说明。(-)目录。是关于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加条款的目次 排列。(三)协议书。协议书用以集中约定合同主要内容和合同当事人最基 本的权利义务。(四)通用条款。系指合同当事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就市政工程设 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它 既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市政工程设计管理的 特殊需要。它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市政工程设计的基础 性合同条款。(五)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对于通用条款的细化、完善、

3、补充、修 改,或另行添加的条款。即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市政工程设计的不同 特点和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基于通用条款界定的范围和内容而制 订的专用的、个性化的条款。(六)附加条款。对于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表达或表达不 够明确的,但又必不可少的合同内容,可采用附加条款呈现。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一)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二)应保持通用条款的内容不变。即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细化、完 善专用条款的具体内容,以满足具体市政工程设计的特殊要求,从而避免 直接改动通用条款;(三)专用条款中划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基于相应通用条 款,填写有关实质性内容(也可声明某

4、一条“通用条款”作废);如不涉 及此类内容,则填写“无”或划;(四)专用条款中J,属于本合同项目适用条款;义或则不 属于本合同项目适用条款。三、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行政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市 政工程)的设计(可含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即关于项 目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以及与这二者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保、节 能、水保、消防、安全、抗震、卫生、防雷和照明工程等设计活动。发包人与设计人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具体 的项目设计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权利义务,承 担相应责任。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界定的如下专业

5、建设工程,均可参照本合同 (示范文本)订立其设计合同:水利、水运、电力、电子通信广电、公路、 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工程。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 人士咨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 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次印发版次为SFQ-2017-03,即2017年第三版。SF (-2017-03深圳范本市政工程设计合同2017 版_第三次修订第一部分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设计范围、内容及阶段1三、设计周期1四、设计费合同价款2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代表2六、合同文件的构成2七、补充协议3八、合同

6、生效3九、合同份数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41 .一般约定42 .发包人93 .设计人114 .设计原始资料165 .设计服务范围、内容及阶段176 .设计要求187 .限额设计258 .设计进度与周期259 .设计文件核查与审查3010 .设计费及其支付32IL设计变更3412 .文件送达与签收3613 .专业责任与保险3614 .知识产权3715 .违约责任3816 .不可抗力3917 .合同解除4018 .争议解决4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41 .一般约定442 .发包人443 .设计人454 .设计原始资料475 .设计服务范围、内容及阶段476 .设计要求488 .设计进度与周期499 .设计

7、文件核查与审查5010 .设计费及其支付5112 .文件送达与签收5313 .专业责任与保险5314 .知识产权5415 .违约责任5416 .不可抗力5518.争议解决55第四部分附加条款561 .廉洁从业协议562 .项目投入设计人员安排表603 .设计任务书(示例)604 .固定费率计算方法6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甲方):_设计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将如 下工程设计委托给设

8、计人完成。双方就此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达成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建设规模:4 .投资规模:5 .资金来源:二、设计范围、内容及阶段L设计范围:2 .设计内容:3 .设计阶段:具体设计要求和工作内容,详见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或附加条款。三、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 月 Ho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口项目设计周期为 个日历天。项目定额工期为一个日历天(指 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定额计算出的本项目工期),设计周 期相对定额工期的比例为% (即设计周期/定额工期)。具体设计周 期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具体设计周期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四、设计费合同价款1

9、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固定费率其他形式:2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BlM技术应用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3 .设计费合同价款计取、调整及支付,详见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约定。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代表发包人代表:设计人代表: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整体合同文件:(1)说明;(2)目录;(3)通用条款;(4)专用条款;(5)附加条款。七、补充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生效。九、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 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 份。发包人:

10、(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H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术语与解释1.1.1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双方,即发包 人和设计人。1.1.2 发包人(又称甲方):与设计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设计人(又称乙方):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 程设计

11、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4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的,在发包人 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5 设计人代表(又称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 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 的项目主持人。1.1.6 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 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1 合体:由两个或以上的设计单位联合,以其中一个设计人 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8 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12、性法规、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 也可在专用条款或附加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1.9 技术标准:是指适用于本项目的现行有效的工程技术类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具体形式包括标准、规范和规 程等。1.1.10 基本设计服务: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合同委托,提供编制市 政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 件服务,并提供相应施工配合服务。1.1.11 其他设计服务: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合同委托,提供的除基 本设计服务之外的设计服务内容。它可能包括施工现场驻场设计、总体设 计、主体设计协调、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

13、编制、 施工图预算编制和竣工图编制等。1.1.12 设计任务书:构成合同内容之一的,由发包人针对工程项目 的建设目标、功能要求等内容,向设计人提出的定性或定量的、侧重于技 术经济性要求的书面文件。它一般不涉及设计周期和设计费等内容。1.1.13 设计原始资料: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的用 于保障设计人顺利完成目前或后续阶段设计任务的必需的原始性资料。主 要包括政府部门(含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文件;场地勘测报告;上 一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设计任务书。1.1.14 开始设计日期:可分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 期,均不应早于合同签订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开

14、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所 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发包人未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则计划开始设 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相同。1.1.15 完成设计日期:可分为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 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 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最终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 务的日期。1.1.16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由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 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要的期限。1.1.17 合同签订日期:由合同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表明合同正 式签订的唯一时间。合同签订日期不应晚于开始设计时间。1.1.18 暂停设计: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 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19 限额设计:按照限定的工程投资(或造价)额度而进行的能 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它可能是指建设项目本阶段设计不应突破 上一设计阶段所确定的工程投资(或造价)限额,也可能是指建设项目局 部(如建材用量)不应突破发包人要求设定的工程投资(或造价)限额。1.1.20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而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系指当 天24:00时。1.1.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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