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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提高决策管理水平,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预公开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县政府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第三条预公开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原则。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主体包括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四条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
2、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决策的事项应予公开进行,接受内部和社会监督。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进行事前调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正确的观点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决策。重大事项的决策要让社会公众参与,充分经过专家论证,必须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第五条结合我县实际,对下列事项实行预公开:(一)涉及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二)涉及我县的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三)涉及我县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四)涉及我县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五)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六)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第六条
3、预公开的决策事项应充分进行事前协商,涉及多个部门的同一事项,应事先共同协商,形成统一的意见。部门未达成共识意见的事项,由相关分管领导进行协商,未经认真研究或充分协商的问题不得列入决策。关系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听证、公示或论证评估,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专家的论证评估。第七条预公开事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众预公开;(二)通过“两微一端”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众预公开;(三)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四)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预公开;(五)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预公开;(六)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
4、商、媒体沟通等多种方式向社会预公开;(七)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第八条决策预公开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九条预公开民意征集主要公开决策草案背景、依据、决策过程、决策草案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或依据。第十条预公开内容在发布之前必须进行保密性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允许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各级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十一条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决策,起草部门必须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征集调查”栏目发布征求意见稿或草案及意见采纳情况,要将拟制决策预公开情况、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作为报请同意印发请示的附件一并报县政府按程序审签;未将决策预公开情况、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作为附件报送的,县政府办公室作退文处理。第十二条应实行预公开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