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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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风险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市县(区)各级财政共同安排,主要用于地方政府支持粮食储备、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的调控专项资金。第三条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遵循规范、安全和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并结合市级财力情况,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制定市级粮食风险基金

2、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对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督促县(区)分担的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市财政局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提出相关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开展监督。县(区)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筹集本地区分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和补助方式等,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拨付等工作,并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开展监督。第五条粮食

3、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省及市县(区)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二)1998年6月份以来发生的并在2013年前报经国务院批准认定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S)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明确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费用等支出;(四)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后,粮食风险基金仍有节余的,可用于按规定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加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城市小包装成品粮油、支持仓储设施建设等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工作经费等非粮食方面的支出。第二章资金安排与拨付第六条市级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分为市对县(区)包干补助部分和市本级留用部分。第七条市对

4、各县(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包干补助部分,采取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由各县(区)财政在粮食风险基金规定用途范围内统筹安排相关支出,凡出现超支的,一律由县(区)及时补足,确保政策规定的支出需要。第八条粮食风险基金市级留用部分主要采用以下办法进行分配:(一)据实法。适用市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市级粮食财务挂账贴息资金分配。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和成本、挂账本金额等基础数据,按市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及规定利率进行分配;(二)项目法。除上述市级储备粮油及挂账贴息相关补贴支出的其余事项,作为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配。第九条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部分,市发展改革委按季审核确认市

5、级储备粮油存储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季拨付市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报送市政府审批后执行。第十条各县(区)财政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粮食风险基金预算。采取分期下达预算方式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合理设定分批次下达时间和下达金额。第十一条当年未支出的粮食风险基金,全部结转到下年度安排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连续两年未执行完毕的市拨付各县(区)包干补贴资金应交回市财政。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粮食风险基金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县(区)财政局通过现有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资金,不得通过

6、其他渠道列支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照有关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执行。现有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户行应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清算工作。第十三条各县(区)财政局可以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实现粮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粮食风险基金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保值增值。现有粮食风险基金开户行应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收入等),原则上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开展粮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的县(区),应科学预测财政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

7、理的资金规模和期限,不得影响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需要。第十四条粮食风险基金需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县(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安排资金,并对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准确性负责。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五条各县(区)财政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控制粮食风险基金结转结余规模。第十六条各县(区)财政局应当会同粮食部门及时总结上年度粮食风险基金安排、使用、结余及保值增值等情况,并于每年2月下旬将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财政局总结

8、报告报财政厅备案。第十七条各县(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内容外,主动向社会公开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资金分配结果等。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县(区)财政局应当会同粮食部门,组织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下旬将上一年度包干补贴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扩权县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厅。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

9、粮食风险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十九条各县(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二十条县(区)违反规定将粮食风险基金挪作他用的,以及未严格执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制度的,市财政将暂停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补贴,直至县(区)整改到位。不按时报备粮食风险基金相关情况的县(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各县(区)财政局、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骗取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市级财政。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相关机构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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