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质量奖励的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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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质量奖励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质量强省(市)(县)和标准化战略大会要求,提升我县产品质量水平,提高我县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特制定如下若干措施。一、质量提升项目(一)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组织奖)”的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奖)”的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二)对首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获奖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三)对首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获奖个人,一次性

2、奖励1万元。(四)对首次获得“质量奖(组织奖)”的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获得“质量奖(个人奖)”的获奖个人,一次性奖励0.5万元。二、标准制修订项目(一)对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20万元;对参与(第二名、第三名)国际标准制修定的企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3万元。(二)对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10万元;对参与(第二名、第三名)国家标准制修定的企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2万。(三)对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5万元;对参与(第二名、第三名)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1万元。(四)对主持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2万元

3、。(五)对主持国家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1万元。(六)对主持省级、市级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0.5万元。(七)对主持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1万元。(A)对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评估验收的,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对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评估验收的,每个项目资助2万元。注:1.“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公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药品、兽药、环境保护

4、、食品安全、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并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行业标准代号进行编号的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是指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的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是指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的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是指依法成立的市级及以上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编制并发布的,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已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全文,且有效实施的标准。“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是指以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2 .“主持”是指项目第一完成者

5、。3 .资助对象为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或团体。三、知识产权项目(一)奖励专利奖获奖创新主体。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或专利权人)(仅限专利第一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单位(或专利权人)(仅限专利第一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培育专利、PCT专利。对新取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给予0.2万元奖励。对新取得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授权发明专利的,属于美国、日本、欧洲的,每件资助2万元;属其他国家地区的,每件资助1万元;且同族专利资助不

6、超过3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权人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三)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健康、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选取知识产权基础好的创新主体,支持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经专家评审,入选市级培育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奖补。(四)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鼓励引导知识产权融资,对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单位,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期产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60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贴息补助,每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

7、过30万元。政府出资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建立政府、银行、评估机构按比例分担风险的防控机制,给予企业评估费用30%补贴。(五)助力专利创造和实施。按照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健康、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及龙头企业,支持开展专利导航,经专家评审,入选市级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3-5万元奖补;从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选取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高质量专利,支持企业转化专利技术,形成规模化生产,开展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经专家评审,入选市级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奖补。(六)培育商标、地理标志。对新取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出口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新认

8、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新核准的地理标志,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申报“驰名商标”的企业,经过市级审核、省局认定并上报国家局后,给予2万元奖励。对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七)助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专利转移转化,对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高校院所输出专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数据服务、专利供需对接活动及专利权质押服务、企业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等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工作,按照市级奖补的10%给予奖补。(A)支持地理标志优势企业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

9、经专家评审,入选市级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奖补。(九)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对上一年度积极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运用工作,并在全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O注册且学习,取得认证机构发放认证证书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入选市级项目,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补;对上一年度新增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十)提升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对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批的省级地理标志示范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及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专业化平台,经专家评审,入选市级项目平台的,每个

10、给予3万元奖补;推动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强化商标品牌培育帮扶指导,入选市级项目的,每个指导站给予1万元奖补;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联盟设立、运行等工作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并完成备案的,经专家评审,入选市级项目的,每个给予3万元奖补。(十一)支持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规范化市场保护。引导企业(行业)开展知识产权预警相关工作,针对与企业(行业)自身产品或技术相关的技术方案,开展专题检索、侵权分析,帮助企业(行业)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构建专利防控体系,入选市级项目的,每个给予3万元奖补。对上一年度培育并创建或续延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规

11、范化市场,入选市级项目的,每个给予2万元奖补;市级知识产权规范化市场,入选市级项目的,每个给予1万元奖补.四、申请流程(一)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可在项目完成后,于下一个年度的8月31日前(或按照文件要求时间节点),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资金资助申请。如申请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资助资金申请,则视为放弃申请资助资金,逾期不再补报补发。(二)提交材料1 .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2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验后退还)。3 ,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文件、证书等证明性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验后退还)。4 .标准

12、项目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明。5 .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6 .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五、审核程序(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核意见表,如无意见由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组长进行同意签批。(二)未通过审核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申请对象反馈意见并提供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审核意见表。申请对象收到反馈意见后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可在7日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提出申请,第二次申请仍未通过审核的,县

13、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意见后,不再受理申请。(S)对通过资助审核的申请对象在县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1 .申请项目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2 .超过规定申请期限的。3 .申请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近两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4 .弄虚作假的。六、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一)资助资金的拨付。根据按程序批准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审核意见,县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资助对象。资助对象在资金落实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资助资金。(二)资助资金的使用。资助对象收到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后,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等。七、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八、本措施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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