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销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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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销合同书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监制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合同说明一、本合同文本作为签约购房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房产住宅主管部门咨询。二、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卫生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生活区土地开发建设并向内部职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四

2、、文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五、对合同文体【】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4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六、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由房产住宅主管部门颁发的哈尔滨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许可证。七、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条款的规定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一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一身份证号

3、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一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一。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O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现定名】【暂定名】O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O(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1)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由市

4、物价部门审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批准文件为:哈价经发第_号,批准基准价格为元/平方米。(2)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现房】【预售房】。预售经济适用住房批准机关为市房产住宅主管部门。哈尔滨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许可证批准证号:)哈房自经销证第一号。()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_【单元】【层】_号房。该经济适用住房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一层,地下一层。该经济适用住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平方

5、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一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四)计价方式与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一元,总金额(_币)_百_拾_万_千_百_元整。(五)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一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b.dO(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a.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6、%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b.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产权登记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二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X1.o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

7、署补充协议。(六)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其它方式(七)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a.逾期在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b.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

8、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已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A)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年_月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经济适用住房经验收合格。(2)该经济适用住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经济适用住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经济适用住房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 0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9、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3) O(九)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a.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b.逾期超过一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一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

10、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O(+)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的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a.该经济适用住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b.d. e. f. g。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

1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一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十一)交接。经济适用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应该向买受人提供哈尔滨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十二)出卖人保证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没有

12、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十三)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I)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3) (十四)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经济适用住房正常使用直接关系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

13、式处理:(1) ;(2) ;(3) ;(十五)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一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O(十六)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商品住宅的,哈尔滨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14、,按照哈尔滨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经济适用住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十七)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2)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3)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4)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5) O(6) O(十八)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为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近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

15、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十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一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二十一)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二十二)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份,份,一份。(二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二十四)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市房产住宅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_年_月一日签于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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