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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市员工手册聘用细则一、目的为明确公司聘用及解聘标准,特制定本章内容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适用三、工作程序1.聘用1)公司聘用员工以及员工接受聘用都以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条款为)隹则。2)员工的受聘期限在合同中确定,其中包括延长聘用期及相应的工资待遇。3)员工的岗位职责由公司管理部门予以制定。4)凡被公司录用的人员,要认真填写人事资料表,如实揩正确资料填上,做到忠诚、不隐瞒、不假造。如隐瞒、虚报、造假,一经发现或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一律由本人负责。个人资料通常只限于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以上的人员在需要时阅读。5)员工在试用期开始之前应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下列资料:A.身份证复印
2、件B.体检证明C.一寸彩色照片四张D.学历及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2 .1D所有员工在开始试用期前都必须前往卫生防疫站或公司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在报到第一天将体检报告交给人力资源部。只有经证明健康状况适合工作者,才可依照劳动合同被公司录用。2)一般情况下,公司将要求员工每年作体检一次,以符合当地法规要求,保证公司的全面卫生质量。如员工患传染病,将被调任其他职位或在治疗期间暂停工作。3)凡发现员工患上传染病或不适宜从事原来工作的疾病时,公司将调整其工种或酌情另外处理,以保证公司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详情参阅员工体检及健康证管理。3 .试用期D新聘员工须经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期六个
3、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六十日)。试用期(特殊人员除外)。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公司将对试用期进行调整。优秀的员工试用期可以缩短;如果员工试用不合格,公司将考虑延长试用期或终止聘用关系。2)公司和员工若终止聘用关系,试用期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试用期满须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对方。3)如果在试用期内没有接到终止通知,试用期结束,由人力资源部与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试用期评估,评估通过后则被正式聘为公司全职员工。4 .档案D公司将为员工设立工作档案,个人履历、培训、考核、奖惩及相关情况都将详细记录在案
4、,作为员工职业生涯的历程。2)如有下述变更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A.姓名B.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C.婚姻状况D.保险单或其它福利项目中列举的受益人或部门名称E.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通知人3)员工如有培训结业或接受教育毕业者须将情况通知公司,以便以后提升时予以考虑。4)记录将存放于个人的在职档案中,保持这些记录的完整性并不断更新是重要的,使公司在紧急情况下能找到员工,也便于将邮件转交员工,有利于维护保险或其它福利,跟踪工资变动和银行帐目。5)聘用期间受到的全部违纪处分招保留在员工的档案中,直到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5 .亲属聘用D一般情况下员工的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不得被公司同时聘用,
5、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可以聘用。2)如员工与公司另一名员工存在婚姻关系,则管理部门可以调动任何一方的工作部门。6,兼职工作期间,员工不得为其他任何机构或商业活动从事兼职或专职工作。7 .解除/终止聘用关系D解除/终止聘用关系之时间要素,必须在其最后工作日前七天(试用期内)或前三十天(试用期满或合同期内)通知双方,参见本章“第三条试用期”。2)员工在任何情况下离开公司,请先报经核准,并将经办事项及卷宗、账目、款项、公物等相关事宜移交并经确认,方能离开公司。3)重要管理卤位须接受离任审计,并在10日内完成离职手续。4)违纪辞退:如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辞退员工,违纪辞退之理由及程序详见
6、本手册相关规定。属违纪辞退情况下,公司揩不支付被辞退员工的任何补偿金。5)正常辞退A.公司在某些需要裁员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问题,公司终止在经营、投资、机构重组等,可以辞退员工,且公司应提前三十天向员工或者工会说明情况,并书面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向其解释被辞退的理由。B.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按当地相应的政策法规向被辞退的员工支付工资和补偿金。C.按照本款规定被辞退的员工不需要偿还在公司为其付出的培训费用。8 .再次雇用D公司鼓励员工长期服务。鉴于种种原因,可能导致员工中途离开公司。如欲再次加入公司服务,人力资源部将审核其离职的背景资料,确定是否可以重新雇佣。2)因公司调整结构,被减员的员工
7、优先重新雇佣;3)自行辞职的员工在一年内不予重新录用;4)工作表现不佳、违纪、离职记录不良、离职两次或以上的人士将不予录用;5)重新雇佣的员工的工龄需另行计算。9 .续签合同部门主管与人力资源部在所属员工合同期满前,根据岗位需要及员工平时的工作表现,代表公司决定是否继续与该员工续定劳动合同。详情参阅员工劳动合同续定程序。10 .竞业限制1)所有员工除事前获得部门主管或董事层书面准许外,一概不得在公司以外接受任何形式(有薪或义务)的兼职或全职职位或工作。2)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事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个月内,不得兼任零售行业及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联的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亦不得自营零售业务及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联的其他业务。否则,当事员工需赔偿因此所对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