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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XX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岗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过错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
2、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违法并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及时、公正、公开;(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局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制度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划分。发
3、生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其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可能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应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承办人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二)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
4、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4、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管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7、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8、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查,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
5、,批准人负直接责任;9、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10、承办人执行公务时凡认为上级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由上级承担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三)因不作为发生行政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行政过错责任人。(四)经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
6、核机构、承办机构与审批人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审核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机构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一)诫勉教育或者书面告诫;(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五)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七)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八)辞退;(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7、、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1、性质、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应进行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2、性质、情节轻微,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3、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4、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特别大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以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5、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取消其行政执法
8、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二)对于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二)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诉者及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调查的;(三)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的;(四)其他应当
9、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审核机构、承办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审核机构、承办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三)出现意外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进行,局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负责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日常工作,负责对局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
10、、查处有关举报、控告。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对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的处理,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局党委审议,作出最终处理决定。1、受理、立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或错案的投诉、申诉、举报,局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并立案;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组织调查立案后,应成立由纪检员、人事、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组成员与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决定受理的案件,经过调查组调查取证和集体研究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意见报局党委,由局党委研究决定。局党委研究责任追究决定,如涉及党委成员的,本人应当回避。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