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核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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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核准一、项目信息L项目名称:证券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2 .子项名称:证券公司设立、重大事项变更及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核准3 .办理项名称: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核准4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证券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股票期权做市交易,上市证券做市交易,通过子公司增加私募投资基金、另类投资、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其他业务)核准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

2、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融资融券;(六)证券做市交易;(七)证券自营;(A)其他证券业务。第一百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82项,证券公司变更部分业务范围审批: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的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证监会派出机构。四、受

3、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五、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六、决定机构中国证监会。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理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十、申请条件L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第七条: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

4、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第八条: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一)增加业务种类后,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业务的风险;(三)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业务种类后,净资本符合规定;(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五)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从业人员;(六)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

5、事故;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符合规定;(七)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A)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三)有经营融资融券

6、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四)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

7、,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4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十条: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

8、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三)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四)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五)保荐代表人不少于4人;(六)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5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证监会公告(2015)1号)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

9、40亿元;(三)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四)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五)具备健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首席风险官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具备对股票期权业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的专业素质;(六)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并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测试;(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6 .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32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可以试点从事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10、二)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三)最近3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四)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五)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六)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充足的专业人员,公司分管做市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七)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准备充分,技术系统具备开展业务条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评估测试;(A)公司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九)公司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信息安全事件;(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11、业务资格的,可以在其他交易所按照规定开展证券做市交易业务。十一、禁止性行为(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十二、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1.基本材料(1)申请报告、申请表(格式文本附后)。申请报告应当至少说明增加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拟增加业务的开展规划等;(2)承诺函(参见示范文本);(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及议案文本;(4)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要点说明及制度文本。相关制度的内容应当涵盖委托人资格审查;其中:(i)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文本应当至少包

12、括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包含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融资融券客户服务合同标准文本(应包含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并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定,权利义务安排合法、公平)(ii)保荐业务制度文本应当至少包括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立项制度和工作日志制

13、度(iii)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制度文本应当至少包括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隔离、异常交易监控、突发事件处理、廉洁从业管理、反洗钱制度。(5)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说明。(6)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详细说明最近2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最近1年是否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是否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等情形;(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是否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是否发生事故及事故的后果与影响(涉及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还需要说明是否需要与发行人建立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如已建立,运行是否安全稳定)等;涉及增加上市

14、证券做市交易业务的,还应当提交相应交易场所出具的技术系统测试报告)等;(8)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应当逐项说明现有各项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包括业绩、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是否存在取得相关业务资格后较长时间未实际开展业务或者停止开展业务的情况等;(9)业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业务开展的模式、业务流程、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拟分管高管及拟任部门负责人简历等。其中:(i)融资融券业务方案还应当包含所需资金和证券的安排,客户选择与授信,账户及保证金、担保物的管理,权益处理,盯市与违约处理,利益冲突防范、证券公司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以及针对科创板、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的特别安排的

15、说明等。(ii)增加证券保荐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保荐代表人简历;增加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还应当提交首席风险官简历及相关资质说明。(iii)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还应当包含人员配备、系统建设、风控措施、业务准备等内容。此外,还应当提交首席风险官、业务人员名单、履历。(IO)公司合规总监就公司申请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出具的专项合规意见。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确认公司已就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履行合法的内部决策、授权程序;确认公司符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要求和条件;确认公司拟定的融资融券客户服务合同标准文本合法、完备,并已包含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11)申请增加上市证券、股票期权做市交易业务的,还应当提交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说明及有关支撑材料。2 .证券公司通过子公司增加私募投资基金、另类投资、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除提交前述基本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清晰划分与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能够防范与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不当利益冲突、输送的说明;(2)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或收购)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的说明;(3)公司组织架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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