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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监督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要求应及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第三条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申报。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委托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做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第五条申报后,因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申报机构申报变更内容。第六条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构办理申报注销手续。第七条按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逐项填报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第八条本矿指定安环科负责人负责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