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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鉴定受理制度的完善思考林国凌虹一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徐某明知其伤势未达轻伤,却于2014年3月找人冒名顶替自己二次进行CT检查,并将第二次CT检查结果提供给鉴定部门作为鉴定依据。后法医根据第二次CT检查结果,错误的认定徐某右侧第5、6肋骨骨折,并评定为轻伤二级,致使不应受刑事追究的三人错误的被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4月,徐某等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系冒名顶替CT检查导致法医鉴定错误,并使无辜者受刑事追究的典型案例。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法医鉴定受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亟需完善。一、法医鉴定受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案例中受理环节审核不够细致
2、,造成鉴定意见出现错误,甚至出现更加严重的后果I充分反映出现行法医鉴定受理制度存在的问题。L实名就诊制度落实不到位。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基础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各大医院均不同程度地实行实名就诊制,要求患者就医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但由于多种原因,患者在就医、检查时医生很少再进一步核对身份,尤其在拍X光片、做CT、化验等检查环节,医生一般只是按照检验单顺序呼叫患者姓名,存在较大的漏洞。案例中利用冒名顶替拍出骨折CT片,而依据现行受理制度,法医鉴定很难审查片子身份的真伪,这便为鉴定环节冒名顶替提供了空间。2 .委托机构审核不严格。法医鉴定结果关系到刑事案件的立案与否,故一般需在短时间内
3、快速出具被害人伤势情况的鉴定意见,势必造成委托机构对鉴定意见的过分依赖。司法实践中,鉴定材料往往由伤者自行提供,可能出现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全,甚至伤者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情况。而公安办案部门作为委托机构一般只是代为向鉴定部门转交被害人提供的病历、检验材料等,事实上很难保证提供的鉴定材料完全真实充分。3 .鉴定机构未审慎使用医学资料。司法鉴定中,个别法医鉴定人员没有及时对临床医学资料进行审查及客观地去伪存真,而只是简单地略作修改,严重的甚至是照搬、照抄,在未加系统、客观分析的情况下就做出相关的鉴定意见,必然影响准确性。因此,在法医鉴定过程中对各项临床医学资料的客观分析与采用,直接关系
4、到能否对伤者的损伤程度做出正确的判断二4 .鉴定人员缺乏与相关人员的沟通。鉴定人员对委托机构提供的现有材料以外的情况和信息一般知之甚少,如果能与医务人员、委托人、被鉴定人及其家属、律师等进行有效沟通,可以更全面准确获得鉴定所需的相关信息材料,从而提高鉴定意见的质量。二、完善法医鉴定受理制度的应对策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做到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时间向庭审倾斜,办案标准向法庭看齐”,可见法医鉴定过程也必须向庭审标准看齐。这就要求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等各个环节必须符合诉讼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程序上保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1
5、 .真正落实法医鉴定案件就诊实名制。就诊实名制是从源头上保证伤势鉴定真实性的主要措施。现今要求医院对每一名患者在就医和检查时均需核对身份,必然会大幅增加医院的运营压力,容易引发医患矛盾,短期内全面实施的难度很大。但考虑到司法鉴定的特殊性,且需司法鉴定的就诊人员占医院就诊的比例相对较小,故建议司法部、卫计委尽快联合出台规定,要求用于司法鉴定的就诊记录、检查报告、病历等,医生必须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并在相关病历或检验报告上加盖“已核对患者身份”的印章,明确司法鉴定部门对未加盖核对身份印章的医学检验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从而从制度上保证被害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2 .委托方细致审核被鉴定方提供的材
6、料。无论是2007年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还是2016年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均要求“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公安办案部门作为委托人一般只是代为向鉴定部门转交被害人提供的病历、检验材料等,事实上很难保证提供的鉴定材料完全真实充分。故委托人在接受相关材料时要认真审核该些材料的来源,以及是否存在涂改、是否系原件,如系复印件的是否与原件核对一致等情况,并可要求提供者签订保证提供鉴定的材料完全真实、不存在伪造、冒名等情况的声明,并在声明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而在程序上保证原始材料的真实性。
7、3 .鉴定人认真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检验材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机构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不得受理鉴定委托”。在涉及法医鉴定的案件中,在判定病历记载、检查报告是否真实、完整方面,法医鉴定人员是最核心的要素。如果法医鉴定人员在工作中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检材的审核不仔细,未仔细对被鉴定者的活体同检查报告、病历进行认真的比对分析等,必然加大鉴定意见出错的机率。因此鉴定人应认真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检验材料,在发现疑点后需要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再次检查,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应不予鉴定或出具根据现有材料无法鉴定的意见。4 .充分注重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20
8、15年9月,“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均要充分注重和听取律师意见。法医鉴定的结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故法医鉴定时也应注重并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律师意见,包括提供的送检材料是否真实、与鉴定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否应纳入鉴定材料范围等,以进一步查证送检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及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客观性,真正做到“兼听则明”。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全面贯彻,有利于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中存在的瑕疵或不真实、不完整等情况,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以及保证鉴定部门全面、客观进行法医鉴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6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雷洋死亡案”,委托
9、方就邀请了雷洋家属委托的律师全程参与鉴定过程,并充分听取涉案双方律师对有关检验、鉴定工作的意见,从而在程序上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5 .逐步扩充鉴定意见告知的内容。鉴定意见告知表面上不是受理制度需考量的问题,实质上却直接影响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启动和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删除了1999年1月18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五条相关内容,即“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鉴定结论,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
10、。”“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修改显然表明只告知鉴定意见的结论部分似有不妥,因为被告知人一般也无法有针对性地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申请。但现行的司法实践仍沿袭只告知鉴定结论部分的做法,故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逐步扩大告知的范围,将鉴定过程、鉴定依据、分析说明等情况一并告知,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也可以有效发现和解决鉴定受理环节的问题。6 .全面构建鉴定人员出庭应诉机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可以看作是鉴定工作的进一步延伸,在法庭上将鉴定意见得出的基本过程及依据逐一向审判人员陈述,接受诉讼双方询问,让法庭进一步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和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专业规范要求,从而有效避免因鉴定意见包括受理环节错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另外,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提高鉴定人员自身业务技能与综合素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鉴定意见包括受理环节质量的提升。(作者单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隋鹏: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应重视法医活体检验的委托受理环节,载广东公安科技2013年第4期。张海鹏、李宏伟、刘彦军: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