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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侵害学生利益行为的公告为维护广大学生利益,切实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侵害学生利益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不得假借托管、教育咨询、文化传播、家教、自习辅导等名义,未经许可,违规违法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包括3至6周岁儿童)的学科类校外培训。2 .不得打着素质拓展、思维训练等“旗号”,体罚、虐待甚至伤害学生,开展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外培训。3 .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炒作考试通过率等方式,欺骗、诱导学生参加培训,包括违规组织面向在校大学生的“专升本”考试培训。4,不得以虚标价格、虚假折扣等手段,将校外培训商业化,侵害学生利益。对违反以上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将严肃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