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9号——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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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9号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通知(上证函(2023)928号)各会员单位:为了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工作,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9号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现予以发布,并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所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上述业

2、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规则-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9号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三年四月四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9号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第一章融资融券概述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第三章交易流程(委托、申报与成交)第四章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第五章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第六章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第七章交易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第八章会员内部控制第九章其他事项为方便本所会员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3、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一章融资融券概述本指南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则,切

4、实执行会员公司融资融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指南。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向本所会员管理部提交以下材料:(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报告;(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三)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

5、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2)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包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3)账户及保证金、担保物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等;(4)权益处理;(5)所需资金和证券的安排;(6)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准备就绪情况;(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8)融资融券业务突发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9)利益冲突防范

6、、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的说明;(10)合规总监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出具的合规意见。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2)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交易实时监控制度和操作流程;(3)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异常数据核查制度及操作流程,数据及信息报送的技术准备,数据及信息报送的应急机制;(4)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上述申请材料应以电子文件报送本所。其中,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报告应加盖申请会员公章,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

7、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报告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所经审核,认为会员申请符合规定的,将向其发出确认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作为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审核依据之一。二、交易权限开通会员取得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后,还需开通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才能进行交易。会员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证券账户开立和融资融券结算业

8、务开通以及向本所报备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后,可向本所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本所确认无误后,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即开通除从事B股业务交易单元外,会员所有非出租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应将其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在开立后3个交易日内报备本所。应当报备的账户包括:会员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报备流程如下:会员登录本所网站()“一网通办”,进入“会员机构-业务办理一数据报送一融资融券业务专用账户报备”栏目进行填报。会员可使用已有EKEY或新申请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使用EKEY前,应向上证所信

9、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CA中心申请开通相应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权限。会员应确保有2个EKEY专用于融资融券业务办理。第三章交易流程(委托、申报与成交)一、委托与申报会员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与申报分为担保品交易、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平仓交易等四种类型。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

10、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一)担保品交易类型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担保品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担保品卖出申报。(二)融资交易类型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融资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卖券还款申报。(三)融券交易类型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买券还券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融券卖出申报。(四)平仓交易类型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证券公司进行平仓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证券公司进行平仓卖出申报。二、交易前端控制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

11、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进行前端检查。(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指定,应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户时进行指定;(二)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不能申报带“担保品”“融资”、“融券”或“强制平仓”标识的买卖指令;(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四)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和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五)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非本所公布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非本所公布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六)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IOO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买入、

12、融券卖出科创板股票、债券的,申报数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七)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定向增发、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申报、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出入库/回购、ETF申购和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客户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配股、配债、行权,需在信用资金账户中准备相应的资金;(A)客户信用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减持受限相关股份的,应当比照普通账户,遵守减持相关规定;在减持受限期内,会员不得允许客户将减持受限股份归还融券负债;(九)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从事任何交易和非交易业务申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如需行使相关权利,需提前一天将相

13、关权利划转至自营证券账户进行申报;(十)会员不得融出超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不得融出超过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金。三、成交对于融资融券业务,撮合成交后实时返回的成交回报为客户信用账户的成交记录。本所发送的闭市过户文件将体现订单的业务类型。第四章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一、标的证券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确定和调整另见本所相关通知和公告。会员应在本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其向客户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具体名单。会员确定的具体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二、可充

14、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包括在本所采取竞价交易或匹配成交等方式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的确定和调整另见本所相关通知和公告。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会员应当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和自身日常盯市管理需要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不得高于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最高折算率。三、名单公布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本所通过卫星和本所网站公布当日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四、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的调整本所对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

15、行调整,调整结果予以公告。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标的证券。标的证券的调整遵循规则公开透明、操作规范有序、结果适时公告的原则。标的证券的调整是指将证券纳入或剔出标的证券名单。标的证券的调整包括常规调整和临时调整。常规调整是指本所基于对标的证券的定期评估而对标的证券进行的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是指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的不定期调整。标的证券的临时调整,由本所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及时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入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发生重大风险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将其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并向市场公布;重大风险情形消除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将其调入标的证券范围,并向市场公布。五、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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