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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为了准确理解与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现就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投资、联合保荐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证券公司保荐和投资发行人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前后,保荐机构或者控股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及前述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均可对发行人进行投资。二、关于联合保荐综合考虑市场发展情况和注册制推进安排,发行人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指“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即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根据新三板改革的有关安排,并考虑保荐机构为挂牌公司提供做市服务,发行人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适用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