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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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确保项目长期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X办函(2020)66号)、XX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X农农规(2020)7号)以及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通知(X农农办(20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田间道路、灌排系统、农田防护、输配电、泵

2、站、节水灌溉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确保原项目工程设计功能运行正常及发挥作用。第三条高标准农田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及要求进行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第二章管护范围及标准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范围及标准。(一)管护范围。根据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通知(X农农办(2020)204号),2011年以来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均应纳入管护范围,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重点加强项目区田间道路、灌排系统、农田防护、输配电、泵站、节水灌溉设施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

3、发挥作用。(二)田间道路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杂物,并保持畅通;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三)灌溉与排水工程管护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等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水陂、泵、泵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道、出水口、输配电及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完好,并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四)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所涉及的其它工程内容进行管护。第三章管护主体及职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将管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镇人民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4、,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各村(居)民委员会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第六条县水务、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责任;县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第七条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必须接受、服从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

5、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第八条各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第九条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巡视检查,包括机耕路日常管护修整及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泵站、闸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设备大修、更换等专项管护。第四章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第十条高标准农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

6、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与项目镇政府办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并对工程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质保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项目镇政府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承担维修费用。第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工程特点,建立以政府投资模式为主体,探索委托代管、第三方购买服务、重点设施购买保险等管护新模式为补充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体系。第十二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镇的辖区村(居)民委员会招聘专职管护员。(一)专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要优

7、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二)专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三)专职管护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居)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劳务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对不能履行管护劳务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问题强烈的管护员,应及时与其解除管护劳务承包合同。同时,应尽量维持管护员队伍的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减少管护员。第十三条专职管护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发现异常问题,立即报告村(居)民委员会。第十四条专职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机械违规

8、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第十五条专职管护员巡查发现有非人为重大破损现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由村(居)民委员会向镇政府提出维修申请,镇政府应联合县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到现场查看,及时维修重大破损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第十六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专职管护员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镇政府定期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第五章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按照每

9、亩每年10元的标准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管护人员补助和设施的维修等。其中,管护人员每亩每年的补助为5元,工程设施每亩每年的维修费用为5元。管护经费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部门负责划拨到各镇,由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用途使用。第十八条工程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专职管护员劳务费等。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九条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条管护人

10、员补助在管护资金中列支,由镇政府根据管护实际情况发放。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一条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备设施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第二十二条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补助;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劳务承包合同,并按劳务承包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对有意损坏工程设施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等行为,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理。第二十四条各镇政府要切实履行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落实好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责任。县政府将各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列入年度督查计划,并定期组织督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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