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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规范系各产业集团、各公司全面加强风险预警以及风险事故的危机处理,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保隙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各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中产生或面临的各类风险。第二章风险事件及预警第三条风险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财产严重损失、人员伤亡及对企业经营构成严重影响的紧急事件。第四条风险事件分为以下五类:(一)经营风险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威胁的事件;如:经济纠纷、合同违约、决策或操作失误、违规行为等,(二)财产及人身安全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或重大人身伤害事件;如财产丢失、被
2、盗、损毁;员工发生工伤或安全生产事故等事件;()企业及其员工发生严重违法或刑事犯罪案件;(四)公关危机事件,包括对企业品牌和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较大危胁的不良媒体报道等;(五)对企业安全和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件。第五条风险预警是指根据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变化,对企业未来的风险进行预测和报警。第六条根据预发生或已发生的风险性质、风险危害程度、风险处理紧急程度,风险分为一级危机可称为红色预警、二级危机可称为橙色预警、三级危机可称为蓝色预警。(一)一级危机(红色预警):指对整体经营或品牌资产产生巨大影响或损失的突发重大事件。由控股公司总裁牵头组织处置。(二)二级危机(橙色预警):指对产业集团的经
3、营或品牌资产产生局部影响或造成局部损失的突发大事件。由控股公司副总裁或产业集团总裁牵头组织处置。(三)三级危机(蓝色预警):指给控股公司或产业集团个别部门造成损失的随机性不良事件。由控股公司总裁助理或产业集团副总裁牵头组织处置。第三章风险控制组织及职责第七条控股公司各产业集团总裁、各三级实体公司(学院)建立风险管理小组,由第一经营责任人负责风险管理与危机处理的全面工作,日常工作由各公司法务人员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控股公司成立“重大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副总裁任副组长,成员为财务总监及各部门负责人,统一领导和协调重大及突发事件的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审计监察部。
4、各产业集团根据本单位实际,成立各自的应急管理机构。第九条风险控制实行双重领导、三层架构、独立专业管理的矩阵式组织架构、审批流程。在董事局领导下,实行经营主管;控股公司总裁、产业集团总裁、实体公司总经理;风险主管;监事会、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产业集团审计监察部和法务主管部门、三级实体公司风险管理小组、风险管理职能经理(可兼职);双层逐级对上负责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第十条控股公司、各产业集团、各公司(学院)应根据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将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准确的分级和分类,提前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管理机制。第十一条控股公司与各产业集团要每周对经营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周务会
5、汇报内容,及时解决存在的风险。各产业集团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每月形成风险管理报告报到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控股公司将不定期组织风险管理检查。第十二条控股公司与各产业集团应将投融资工作、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地获取、工程前期、工程建设、合同与招标管理、学生管理、物业管理、资产管理作为风险控制点的重点把控环节。第十三条风险控制应遵循以下流程: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一进行风险评估一制定风险管理策略一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一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第四章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理第十五条控股公司、各产业集团及其所属公司发生重大及突发性事件,第一发现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小时)逐级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主管领导报
6、告,特殊紧急事件可跨级报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报告。第十六条发现可能导致资金损失、财产损失的风险苗头或重大事件,各公司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控制事态发展,并于当日上报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具体说明事件背景、处置状况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第十七条公司对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各产业集团总裁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集团所辖范围内的重大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和上报。第十八条重大及突发性事件报告采用制式模板,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简要描述、处理意见、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报告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第十九条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在收到重大及突发事件报告后,要及时向重大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
7、应及时召集相关人员进行研究,提出处置意见,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实施。第二十条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财产及人身安全事故、公关危机事件等由行政及公共事务部负责督办,涉及法律事务、重大经营风险和经营安全事件由审计监察部负责督办,涉及财务、税收方面的事件由资金及财务部负责督办。第二十一条各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员工风险管理教育和培训,制定风险管理培训计划并做到全员培训不留死角。将风险管理知识学习与培训纳入高管与职能经理常规培训之中。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或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重大风险情况,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及产生的后果严重程度,应对公司决策层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降薪、降职、开除处罚。第二十四条任何违法违规事项,无论是否造成损失,要彻底查明原因,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被撤换的,不得易地同级任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控股公司法务部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公布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