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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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试行)一、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二、学生考试违纪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三、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及补考。四、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不带考试

2、证或者学生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迟到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开卷考试除外);(五)拒绝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六)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七)不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的;(八)不在试卷规定位置答题的;(九)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情况。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

3、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二)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三)对于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六)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记过处分。学生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

4、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以其他各种形式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带入考场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答案的;(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五)其它作弊行为。七、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强行带走考场内试卷;(二)索要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5、学号等信息的;(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获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六)其它作弊行为较严重的。八、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请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人参加考试的;(二)组织作弊的;(三)抢夺或窃取试卷、答卷,强迫他人为自己考试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五)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九、对于初次考试违纪的学生,对其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且平时表现较好的,可减轻处理。十、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若其

6、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此类行为的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无效,成绩记为0分。(一)故意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十一、对考试违纪者的处理程序:(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终止其考试(属第四条规定的考试违规行为可允许其继续考试),并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场记录表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

7、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由监考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组织考试的系、部,并将有关材料转送学生所在系、部。(二)组织考试的系、部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将有关材料送学生所在系、部及教务处。(三)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应要求违纪学生写出书面认识,填写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表,将拟给予的处分等级告知学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须有学生本人的委托授权书)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笔记,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系、部讨论后签署对学生违纪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四)对考试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

8、告,记过处分的,由教务处行文。(五)对考试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将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表及学生违纪有关证据材料,学生检查书和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材料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行文,并经有关系、部会签,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文件由主管校长签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主管校长签发。十二、给予学生处分的文件应及时交由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签收(一式三份,学生或其代理人,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各一份),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系、部应在处分文件上注明告知受处分学生的时间,地点和拒收事由,并由两名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名。处分决定文件无法直接送交的在校内公告

9、,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视同送达。十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办理。十四、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期限为310个月。十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学生可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申请,由留校察看学生所在系、部对其一年的表现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非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期间表现优秀者,学生可提前申请解除留校察看,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限不能超过给予留校察看期限的二分之O十六、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学生考试违纪的证据材料,学生检查书,有关调查材料,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处分送达记录等材料,有关系、部和教务处应及时整理归档。十七、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考查、考试和补考。十八、本办法自2022年10月起执行。十九、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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