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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南省支付机构分公司业务备案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内支付机构分公司业务备案管理,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制订本指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分公司是指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公司法人注册地在湖南省以外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在湖南省内从事支付业务而设立的分公司。第三条支付机构在湖南省内从事线下支付业务的,必须在湖南省内注册成立分公司,并在业务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备案;支付机构在湖南省内从事线上支付
2、业务,且注册成立分公司的,也应在分公司业务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备案。支付机构分公司注册地为省内长沙市以外其他市(州)的,还应当同时报告注册地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线下支付业务包括银行卡收单业务、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不含仅限线上充值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基于实体特约商户的条码收单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支付业务。所称线上支付业务包括网络支付业务、仅限线上充值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基于网络特约商户的条码收单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支付业务。第五条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相对固定和独立的营业办公场所,并在营业场所悬挂公司标识、标牌;(二
3、)配备3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符合管理办法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的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名,风险合规管理人员1名,业务服务或支持人员1名;分公司最低配备人员应当为常驻分公司人员,不得由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人员兼职;(S)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制度。第六条支付机构分公司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报告,载明支付机构总公司基本情况、分公司基本情况、拟在湖南省从事的支付业务类型、主要业务流程、风险管理措施、分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等。备案报告应由支付机构总公司正式行文,并经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支付机构
4、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支付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履历资料及联系方式、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五)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六)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七)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A)支付业务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客户权益保护措施;(九)支付机构分公司岗位设置情况及联系人员名单;(十)支付业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反洗钱等制度;(十一)备案资料的真实性申明;(十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备案资料应同时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两份。电子文档采取PDF格式,其内容应与纸质文档一致。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支付机构分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核实。
5、对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不完备的,应予一次性告知,并指导支付机构分公司予以补正。第八条对于支付机构分公司备案资料齐备、符合相关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出具业务备案证明,并在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网站公示。第九条已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备案的支付机构分公司,在省内其他市(州)从事线下支付业务,应在业务开办前向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报告拟开展的业务类型和市(州)负责人联系方式,并接受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支付机构分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地址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在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书面报告。(一)支付机构分
6、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提交变更备案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资料。因法人名称变更原因需要变更分公司名称的,还应提交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二)支付机构分公司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提交变更备案报告、管理人员履历资料及联系方式、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支付机构分公司在各市(州)的相关业务和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报告。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分公司增加支付业务类型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提交变更备案报告、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新增支付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资料。第十二条
7、支付机构分公司拟终止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提交下列资料,提前办理业务终止备案手续:(一)备案报告,载明拟终止支付业务类型、终止时间、终止原因、现有业务规模、业务终止工作安排等。备案报告应由支付机构总公司正式行文,并经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支付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业务退出实施方案;(五)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客户知情权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二是客户隐私权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移动、销毁
8、、监督等安排;三是客户选择权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信息移送协议、客户备付金退还安排相关证明文件;(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包括业务终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客户集中提现、客户投诉、媒体负面报道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七)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支付机构分公司备案证明所载要素发生变更的,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重新出具备案证明,并在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网站公示。支付机构分公司终止全部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收回备案证明,并在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网站公示。第
9、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应强化对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发现涉及支付机构相关风险,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第十五条省外支付机构在湖南省从事线下支付业务,未按要求设立分公司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将通报其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十六条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公司支付业务备案情况的证明公司于年月日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湖南省支付机构分公司业务备案指引等规定向我中心支行提交了备案资料,备案业务范围及类型为湖南省内业务。经我中心支行审查核实,符合相关制度要求,同意该公司在我省开展业务。特此证明。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