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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湖南省支付机构分公司业务备案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加强湖南省内支付机构分公司业务备案管理,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在充分总结现行湖南省支付机构分支机构业务备案指引(长银发2014)149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湖南省支付机构分公司业务备案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组织修订了湖南省支付机构分公司业务备案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现行湖南省支付机构分支机构业务备案指引自2014年12月19日起施行至今,对规范支付机构分公司业务备案行为,加强湖南省支付机构市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支付机构管理的进一步规范以及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
2、,越来越多的支付机构在我省开设分公司,从事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等业务,原制度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此,有必要对湖南省支付机构分支机构业务备案指引进行修订,从而为支付机构业务备案提供规范指引。二、主要修订内容说明一是修改指引名称。将指引名称修改为湖南省支付机构分公司业务备案指引。二是新增支付机构分公司定义。新增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分公司是指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公司法人注册地在湖南省以外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在湖南省内从事支付业务而设立的分公司”。三是新增支付机构分公司增加支付业务类型操作流程。新增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分公司增加支付业务类型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提交
3、变更备案报告、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新增支付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资料”。四是新增支付机构分公司业务备案证明管理。新增第十三条“支付机构分公司备案证明所载要素发生变更的,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重新出具备案证明,并在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网站公示。支付机构分公司终止全部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收回备案证明,并在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网站公示。”五是优化完善相关监管措施。结合辖区实际和监管需求,删去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监管要求,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精准性,其中删除了原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并对原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进行了优化完善。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