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C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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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C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旧城区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条件,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改造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C区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征收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19

2、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被征收人可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确定,但被征收人需按改变后的用途基准地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金。持有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临街底层非商业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与被征收房屋位置完全一致的,被征收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确认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第四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

3、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第五条征收住宅、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这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安置。第六条征收村集体房屋、小队屋、公房、单位房屋以及上间、有建筑面积的台门和公用通道,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第七条征收工业、仓储、交通、金融、商业(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除外)等用途房屋的,一般通过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方式。该类用途房屋的市场化安置标准为货币补偿金额的L2倍。在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能够提供相关安置房源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也可申请通过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但安置房屋的总价值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20%,并结算差价。第八条征收涉及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归侨侨

4、眷房屋、涉外房屋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经审批的建筑不作安置。第九条征收各类用途的房屋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Ll倍。货币补偿款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在协议生效并经腾空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第十条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时,如存在竞争性或者不确定性,应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选房。公开选房的具体规定,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制定,并在公开选房前向被征收人公布。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未按时结算房款的,视同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可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直接按货币补偿标准兑现。第十一条市场化安

5、置是指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向被征收人提供温岭市市场化安置购房凭证(以下简称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在温岭市范围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我市政府部门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的房企)购买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用房等),或者选购政府(含市属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房源详见附件1)。.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附属物等价值)、安置房屋价值,以及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三章住宅房屋第十三条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在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

6、住宅产权调换房源(附件2)中选定安置房。用于住宅产权调换的房源尚未开工建设的,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按规定要求申报套型组合。第十四条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为基准,在最大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限额内进行安置。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以下简称“农户”),每户允许增购面积30m2o应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一层平房或二层房屋系数增加面积+调节系数增加面积+农户增购面积。一层平房为50%的系数增加面积,二层房屋为20%的系数增加面积。调节系数增加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除外)+一层平房或二层房屋系数增加面积X调节系数,调节系数增加面积分档累进

7、计算。前述中括号内所得的面积在100后以下(含Ioonl2)的部分,调节系数为0.25;IOOnI2200肝(含200m2)的部分,调节系数为0.15;200Itf以上的部分,调节系数为0.05。调节系数个人住宅以户或正屋自然间为单位,企业以宗地为单位计算。第十五条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最大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如下:(一)应安置建筑面积少于70的,通过增购,最多可选择建筑面积95行的安置房。(二)应安置建筑面积大于70肝的,每户最多可增购25f建筑面积。第十六条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按以下价格标准结算,款项结算出现负数时,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征收人,反之,由被征收人支付给温岭市人民

8、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一)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的差价,再加不超过IOOo元f(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新旧、规模、结构等因素修正)结算。(二)一层平房或二层房屋系数增加面积,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的差价再加3000元/nV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3000元tf)一层平房或二层房屋系数增加面积。(三)调节系数增加面积,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50%结算,即结算款=(

9、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X50%)X调节系数增加面积。(四)农户增购面积,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50%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X50%)X农户增购面积。(五)增购建筑面积在5nf以内的部分(含5面),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的差价再加3000元/rtf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3000元tf)又增购建筑面积5以内的部分(含5肝)o(六)增购建筑面积在5tf25tf的部

10、分(含25rtf),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50%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X50%)X增购建筑面积5行25Itf的部分(含25tf)o(七)增购建筑面积超出25Itf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30%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X30%)X增购建筑面积超出25以上的部分。(A)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产权调换应支付的差额单价结算补偿。(九)农户

11、或因城市建设需要属二次拆迁(指1980年1月1日以后)对象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再优惠100元/itf。第十七条住宅房屋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二(最大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X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一参照拟原地产权调换应支付的结算款)X1.2。第四章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第十八条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临街底层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房源(附件3)中选定安置房。第十九条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二间及以上正面临街的底层商业用房,每间开间均在3.0米以上(含3.0米),或者每间开间均在2.5米以上(含2.5米)、面积均

12、在15行以上(含15疔)的,可安置二间及以上的商业用房。第二十条临街底层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按以下价格标准结算,款项结算出现负数时,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征收人,反之,由被征收人支付给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一)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安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的差价,再加不超过2000元/行(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新旧、规模、结构等因素修正)结算。(二)实际安置商业房屋因结构原因不可分割而超过被征收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5行以内的部分(含5Itf),按照安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

13、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50%结算,即结算款=(安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X50%)义超被征收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5球以内的部分(含5f)。(三)实际安置商业房屋因结构原因不可分割而超过被征收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5f1512的部分(含15而),按照安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30%结算,即结算款=(安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X30%)X超被征收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5m2-15f的部分(含15m2)o(四)实际安置商业房屋因结构原因不可分割而超过被征收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15

14、肝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10%结算,即结算款=(安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X10%)X超被征收商业房屋面积15以上的部分。(五)实际安置商业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被征收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的单价计算补差。第二十一条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计算:(一)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货币补偿金额XL2。(二)每间临街底层商业用房按照安置商业房屋建筑面积40后计算,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二(安置商业房屋建筑面积X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

15、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一参照拟原地产权调换政策应支付的结算款)XL2。第五章奖励和补助第二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周转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门或者每户1200元,实行产权调换和市场化安置的按两次计发,实行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二)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8元/门或者每户每月500元计算。1、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周期从被征收人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月起,直至交付安置房屋后6个月止;过渡期限为自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多层建筑为24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

16、付;临时安置费每季支付一次。2、实行货币补偿的,在腾空搬迁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3、实行市场化安置的,在腾空搬迁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第二十三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周转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Itf或者每户1200元,实行产权调换和市场化安置的按两次计发,实行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饰装修、附属物、临时建筑的补偿)的1%计算,在腾空搬迁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饰装修、附属物、临时建筑的补偿)的5%计算,在腾空搬迁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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