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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II4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I4lll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
2、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委托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3、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4、标准(JGJ59)、XXX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XXX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及XXX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填写工程项目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一)。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月不少于2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
5、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工程项目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二)工程项目竣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二);(三)工程项目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标准规范进行自评打分表;(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
6、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材料);(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不少于2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七)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表三),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四)。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备注栏中
7、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一)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二)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得分80分以上;(三)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项目未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五)项目达到盟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得分低于70分的;(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因项目存
8、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安监机构下达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或拒不整改的;(五)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方可参评自治区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第十九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治区承建的工程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项目的考评结果,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公告,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
9、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第三章企业考评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五)。第二十三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二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
10、产标准化考评。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近三年企业自评材料。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二)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六);(三)企业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打分表;(四)企业近三年内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汇总;(五)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六)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
11、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七)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表七),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八)。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备注栏中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
12、为优良:(一)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四)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未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五)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达到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少于3个。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13、);(四)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第三十条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填写外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表(见附表九)。可主要根据外进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度在本行政区域承建工程项目及项目考评结果进行评定,考评结果在次年1月15日前填写外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结果汇总表(见附表十)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各盟市
14、上报的考评结果,每三年对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填写外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表十一)。第三十一条盟市每年度对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一)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二)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企业本年度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四)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未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五)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达到盟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少于2个。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15、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企业本年度所承建已竣工项目有一项不合格的;(四)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拒不整改的。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一)企业近三年盟市考评结果优良率达到80乐(二)企业近三年在我区所承建的项目未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三)企业近三年在我区所承建的项目达到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少于3个。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有3个及以上盟市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合格;(二)企业连续三年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合格的。第三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在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外进建筑施工企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考评结果在官方网站公布,将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四章奖励和惩戒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