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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主要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内容要求。(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写预评价报告。(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四)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或竣工验收前,单位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第四条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