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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XXXX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强化监管措施,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建设工程。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三条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总经理职责:全面负责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副总经理职责:协助总经理负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总工职责:负责对公司技术质量工作进行具体组织、指导;负责对公司管理项目施工组织、专项方案进行审批;负
2、责对公司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程部职责: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及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工作,并按合同约定监督执行,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参与重大工程技术问题、质量问题的处理及工程方案变更等,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参与对公司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公司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建设工程质量相关工作。第四条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资格(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核对。第五条各项目管理部应根据工程特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现场施工质量管理情况的检查,每月对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报公司工程部备案。公司工程部根据各项目管理部的现场质量
3、情况报告和现场施工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工地进行巡查,检查工程质量控制情况。第六条公司所属工程开工前,项目管理部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七条公司任何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公司工程部检举、投诉。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要求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对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第九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必须具备完整性、合理性、可靠性和实用性,应满足设计施工要求。第十条由于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
4、察单位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单位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单位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单位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业主方支付赔偿金。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参与基础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勘察质量负责。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杜绝“三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工程,严格按“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参与图纸会审。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就
5、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损失程度向业主方支付赔偿金。第四章施工单位单位质量管理要求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本单位承建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缺陷或设计错误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接受业主、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
6、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测等基础工作。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二十一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保修制,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必须上报监理单位经业主同意方可更换。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在工作中不力、配合不到位、不服从管理及工作失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进行更换,
7、如更换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项目经理至少三个月的时间,直到项目管理规范为止。第五章监理单位单位质量管理要求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履行职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日常工程联系单等文件,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缺陷或明显的设计错误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及时组建监理机构、配置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及设备。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相应专业的主管部门核发的
8、监理工程师证书。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技术方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实施;及时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施工合同要求的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擅自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
9、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5、因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成果存在缺陷,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功能的。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
10、度,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3、在监理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实施中存在的设计、施工缺陷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提出处理意见的。第三十三条参建各单位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XX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如与集团公司相关制度不符的以集团公司为准。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