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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所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问题,防止因设计不合理产生坍塌等施工安全事故:一是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事故的指导意见;二是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建
2、设工程,应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3)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应当承担的3个方面的安全责任: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3)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4)对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施工起重机械等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