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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安全目标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全矿广大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矿业公司及各部室、车间以及与XX矿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三条:本制度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及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即:(一)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二)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三)运用经济杠杆强化
2、安全管理,奖罚结合;(四)强化追究,以责论处。第四条:XX矿业公司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达到集团公司安全标准化标准的车间、工段(班组)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各种行为和现象给予经济处罚和批评教育。第五条:XX矿业公司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由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六条公司对开展安全标准化车间、工段(班组)建设,达到验收标准在命名时,按照XX矿业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一次性奖励。第七条公司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由公司安委会根据考核和推荐的情况进行审定,再由公司党委、行
3、政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八条公司设立如下个人安全奖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安全监督员、优秀现场安全员。第九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公司、各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及车间专兼职安全员除外):(-)在考核期内无违章记录、无任何事故(包括未遂事故);(二)模范执行各项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严格执行岗位操作标准,文明生产;(四)刻苦学习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活动。第十条优秀安全监督员(指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人员)和各车间现场安全员(指车间专兼职安全员)条件:(一)模范遵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二)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检查和现场安全检查的
4、职责;(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敢于管理、铁面无私,公平、公正;(四)刻苦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业务素质优秀;(五)出色完成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安全工作。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当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或优秀安全监督员或优秀现场安全员:(一)在危急关头带头排除险情,避免了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在事故现场积极抢险,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三)在开展查处“三违”、完善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改进安全管理、提高安全工作科技水平等各种安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有功人员等。第十二条个人奖励原则上以现金奖励为主,具体标准如下:(一)优秀安全监督员、
5、现场安全员奖500元。(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300元;第十三条各车间要坚决执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安全与工资挂钩的有效作用,薪酬分配应向在安全生产中为预防各类事故而做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倾斜,并确保到位。第三章处罚第十四条:凡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包括重大人身未遂事故),以及千人负伤率、粉尘合格率超过矿控制指标和低于下达指标的部室、车间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五条: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为人罚款100200元,对当班或
6、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班组安全员、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视情节进行批评或对等处罚:(一)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拖鞋的;(二)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领带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及其他不安全装束的;(三)留有超过颈根的长发或发辫,而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置于帽内进入生产现场的,进入工作场所安全帽未系带的;(四)戴手套操作旋转机床或未扣袖口的;(五)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未戴护目镜或面罩的;(六)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的;(七)高处作业或在有可能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安全帽的;(八)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7、;(九)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十)未按规定穿戴劳保品的其他行为。(十一)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十二)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十三)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十四)设备运转时,跨越或靠近、触摸运动部位;(十五)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施)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件时未停车;(十六)用手替代工具操作;(十七)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十八)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十九)厂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二十)机动车辆行驶时,进行上、下及抛掷物品;(二十一)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二十二)检修电器设备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二十三)带
8、电拉高压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二十四)随意倾倒、浇注炽热金属物品;(二十五)私自启用查封和报废设备;(二十六)其他不遵守本工种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的。(二十七)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二十八)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的;(二十九)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或擅自拆除安全设施的;(三十)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体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的;(三十一)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的;(三十二)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的;(三十三)发现事故隐患未排除、未报告,而冒险作业的;(三十四)造成未遂事故的相
9、关责任者;(三十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第十六条: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为人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经部室、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加处2-10倍的罚款,对其部室、车间安全第一负责人、主管领导视情节进行批评或对等罚款:(一)安排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和转岗;(二)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未按期复审培训的;(三)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而进行生产作业的;(四)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的;(五)未实施尘毒危害防治措施,造成危害回升的;(六)违章指挥、
10、冒险作业的;(七)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发现有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相关责任者;(九)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各种未遂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十)隐瞒事故真相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第十七条: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加重处罚,一次对责任部室、车间和个人处罚1000-2000元:(-)由于领导违章指挥造成的伤亡和发生急性中毒事故者,给予10002000元罚款;(二)单位发生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后,由于没有认真采取措施,以致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三)对确认为有职业病的员工,按照规定需要调离,原单位领导不予调离的;(四)单位发生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后,隐瞒或谎
11、报以及不按规定期限上报的;(五)岗位接到安全指令书、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急性中毒或职业病等严重后果的;第十八条:对发生的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部室、车间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按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矿业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矿业公司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办法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矿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执行,并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中予以兑现。对发生事故的部室、车间,每发生一起事故给予单位IoOo元罚款,事故超标罚款5000元。第十九条:安全一票否决权。凡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包括轻伤)和各类事故责任者,轻伤指标超标、发生重伤以上(包括重伤)及各类重大事故的单位,除按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以外,一律取消评优资格。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XX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