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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制度1、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3、学校、教研组、教师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4、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镇级和校级。5、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镇级教学成果奖:(1)自治区内首创的;(2)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3)在全镇产生一定影响的。6、镇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
2、予相应的证书。7、镇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镇中心校负责。8、申请镇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学校、教研组或者教师个人,向镇隆镇中心小学提出申请。9、两个以上学校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镇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学校或者个人联合向官成镇隆镇中心小学提出申请。10、镇隆镇中心小学对申请镇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公布结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镇隆镇中心小学裁定。Ih镇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12、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评审组织和办法,由各校参照本制度作出规定。13、获得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14、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并给予行政处分。1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